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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怒潮为他的生命讨说法 孙志刚:血祭收容 制度

2004-01-05 15:30:17 南方都市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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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自画像

  孙志刚终年27岁,湖北来穗务工青年2003年3月17日,孙志刚因为没有暂住证被收容,在收容期间无辜遭毒打致死生于1976年7月29日,湖北黄冈人,2001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生前为广州一服装公司美术平面设计师。去年3月17日晚,孙志刚因无暂住证在广州街头被带至黄村街派出所,后被转送广州市收容站及收容人员救治站,3月20日救治站宣布其死亡,终年27岁。后经法医鉴定,孙系被毒打致死。此事经媒体报道后,遂引发全国对收容制度的大讨论并最终致其废止。

  他应该留在我们的视野里。

  孙志刚,湖北来穗务工青年。

孙志刚事件时间简表

  2003年3月17日:
  27岁的大学毕业生孙志刚,被广州黄村街派出所转到收容站收容之后,3月20日被殴打致死。

  2003年4月25日:
  《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首次披露了孙惨死一个多月却无人过问的前前后后。文章当天被各大网站转载,立即引起强烈反响,点击率仅次于SARS报道。

  2003年6月9日:
  孙志刚案在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主犯被判死刑。

  2003年6月18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同时废止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人员乞讨收容遣送办法》。

  2003年3月17日,孙志刚因为没有暂住证被收容,在收容期间无辜遭毒打致死,一个生命在青春飞扬时终结。

  他的不幸遭遇,让我们看到了生命个体在不合理体制面前的微不足道。有网友撰悼文“天堂里没有暂住证”,中山大学艾晓明教授以一个母亲的名义发问“是什么样的体制一直在纵容这些虐待狂”?

  发端于对制度的反思和指责,潜伏的人权意识被唤醒,人们开始更加关注自身的生存状况,开始积极采用现代的参政手段,争取自己的宪法权利。

  由此,孙志刚事件直接导致了施行了近20年收容遣送条例的终结和救助条例的实施。一位公民的遭遇直接导致一项全国性法令的终结;同时,它也开创了公民直接建议违宪审查的先河。

  我们还应该记住朱正亮和翁彪,他们以点燃自己的方式揭示了强制拆迁中个人财产权在公权面前的脆弱。

  孙志刚、朱正亮们以生命的消逝和肉体的损害彰显了公民权利的尊严,有媒体将2003年这一现象命名为“新民权运动”。

  2003年4月25日,当孙志刚惨死的事实被媒体披露时,虽然在网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但是从事件的报道者到孙志刚的家人,都没有想到此事会最终演变成一起轰动全国的事件,并最终导致自1982年开始实施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

  法律的悲剧

  《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本可以挽救孙志刚的性命,但却成为他被收容的借口这个事件,是从3月17日在广州打工的孙志刚被收容开始的,警方收容他的理由是,他身上没有携带身份证和暂住证。根据中国新闻周刊的报道,此时广州市公安机关正在开展“严打”的统一清查行动,三无人员是重点清查对象。那天下午,广州天河公安分局刚开了动员大会。

  1982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设立一种社会救助措施应该说是主要目的,但是在执行过程中间越来越背离其初衷,在绝大多数地方,它完全变成了以维护社会治安为目的的措施。而按照中国宪法和法律,只有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需要对于犯罪加以制裁的时候,才可以施加刑事性的人身自由限制,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必须符合其他法律的规定。

  按照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任何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规则,都必须通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加以规范(第8条第5款)。

  孙志刚被收容时正值广州市“两会”前夕,实际上,如果再往前推一年的话,我们就会注意到,2002年2月23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同年4月1日实施了《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

  如果把孙志刚事件看成中国民主与法治进程中的一件大事,那么广东省通过的这部地方法规,仍然可以看作一种进步的开端,这部法规本可以挽救孙志刚的性命,但是却成为孙志刚被收容的借口,恐怕这是一个很少为人所注意的悲剧与悖论。

  这个法规,在孙志刚事件发生以后广为人们所诟病,认为地方法规无权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但是,如果了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话,会发现广东的这个法规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无从知晓孙志刚本人对这些法律了解多少,如果他知道一些的话,就会知道,不管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还是根据广东省的地方法规,他并不属于应被收容之列。

  在这个规定中,把什么人可以收容界定得非常清楚,是一部很有操作性的法规。其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予以收容:(一)流浪街头乞讨的;(二)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三)流落街头无监护人监护的精神病人或者智力严重缺损的;(四)轻生获救后,身份不明,暂无亲属、单位领回的;(五)被拐骗或者拐卖的妇女、儿童被解救后,暂无亲属、单位领回的;(六)无合法证件且无正常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而流落街头的;(七)主动到收容遣送站求助,符合收容条件的。

  既然是广东省通过的法规,广州市自然应当遵守,从这些条款来看,有国家颁发的身份证、有工作、有住处的孙志刚根本不应该被收容。

  然而孙志刚还是被收容了,而且关于孙志刚的收审意见上写的是:“根据《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六款的规定,建议收容遣送。”

  平面设计师孙志刚由此变成了被收容者孙志刚,虽然从任何一个角度来理解这部广东省的法规,都得不出他该被收容的结论。

  法治社会是不是依靠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就能完成的,从孙志刚事件中,显然得出的是否定的结论。

  如果能够解读出执法阶段到底出了什么问题,为什么会出如此大的偏差,以至于不得不用公民的生命去纠正,也许才是孙志刚事件中的终极答案。

  法律的力量

  在孙志刚事件中,法律并非无所作为,每个环节都有中国法治进步的影子在孙志刚事件中,到底是什么力量起了作用?

  众说纷纭,有归结于网络传播的力量,有归结于媒体的推动,有归结于学者上书,但是,很多人忽略了,在孙志刚事件中,虽然法律没能保护他,但是中国法治的进步仍然为孙志刚冤情得以昭雪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提供了有效的渠道,而在几年以前,这些渠道还是不可想象的。

  2003年3月20日孙志刚死亡以后,一直到4月25日媒体曝光,这中间,孙志刚家人做了两件事,为事件最终得到解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一是聘请了家乡的律师王向兵,这位军人出身的律师,先后向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和医院进行取证,虽然过程非常艰难,但是仍然取到了像派出所笔录、收容审查意见书和病历等关键性的证据;二是向中山大学申请了法医鉴定,这种法医鉴定,一般是不接受单独个人的委托的,而孙家在律师的参与下,争取到了收容人员救助站和派出所共同出具了委托,正是这份法医鉴定,才使孙志刚被毒打致死的真相得以暴露。

  2003年4月25日,孙志刚死亡真相被媒体公诸于众,而在媒体的报道中,相当一部分内容取自于律师的取证和法医鉴定。

  2003年5月14日,俞江、腾彪、许志永等三位法学博士以公民的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审查。

  5月23日,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等5位法学家,同样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要求对收容遣送制度的“违宪审查”进入实质性法律操作层面。

  许志永在接受采访时,曾经反复说过,他们提交建议书,很大程度上是希望遵循法律途径来解决孙志刚事件。

  在此之前,还有广州市的人大代表向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建议,要求从法律的角度严肃处理孙志刚案件。

  事实上,这两次上书,确实从宪法和法律的层面上,把收容遣送办法的合法性问题推到台前,如果这个办法不废止,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就是怎么对待公民提交的违宪审查,而如果真正启动了违宪审查,收容遣送办法过关的可能性也几乎为零。

  在孙志刚事件中,法律并非无所作为,从律师的取证到独立的法医鉴定,再到公民提出违宪审查,都有中国法治进步的影子紧紧相随。

  媒体与公众的互动

  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可以看到传统媒体舆论监督的一次胜利有一位参与“上书”的法学家说过,没有能够启动违宪审查,也是很遗憾的事情,如果违宪审查启动,会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开一个很好的先例。

  确实如此,在孙志刚事件之后,相继又有公民提出了对劳改制度和对公务员招考禁令提出违宪审查的呼吁,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看到违宪审查启动的可能性。

  中国目前还没有一个完善的启动违宪审查的机制,公民提出的呼吁,还并不能得到及时的回响。

  所以在孙志刚事件中,还是不能过高估计公民提出违宪审查的作用,事实上,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媒体与公众的互动所产生的舆论压力,也许起到了更大的作用。

  对以报刊为代表的传统媒体报道事实的勇气,无疑将和孙志刚事件一起进入中国历史。正是传统媒体的客观报道,才为公众提供坚固的事实基础,如果没有这个基础,公众也没有机会表达他们的意见,任何评论和观点,都会成为空中楼阁,无法得到有效的传播,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可以看作传统媒体舆论监督的一次胜利。

  《南风窗》的总编秦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评价媒体的报道,“我们这个时代有大量的伪问题,这个报道显出来的就是我们时代的真问题,而这种问题用如此朴素和近乎白描的手法把它描绘出来以后,让我们体会到了什么才是新闻的本原。新闻究竟应当承担一种什么样的责任,那我写的有这么一句话,‘当一切都制约不了恶的时候,我用眼看着,我用笔说着’……对报道的看法,发自内心地觉得伟大。”

  如果媒体是一种传播,那么互联网无疑应当看作一种传播效果惊人的新型媒体,在2003年里几件大案要案中,互联网都紧跟其上,公众在互联网上拥有了从来未有的发言权,各种观点发生了激烈交锋。

  而在孙志刚案件中,民权意识的苏醒,显然成为评论的主流,在漫骂和争吵的杂音中,尊重生命和公民人身权利的呼声绵绵不断。

  理性和建设性,是孙志刚案件中网络声音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如果说2003年中国公民民权意识觉醒可喜可贺的话,那么在网络这个被认为是最自由的地方公众所表现出来的“理性和建设性”同样令人感到欣慰。

  可以这样总结孙志刚案件中包括网络在内的媒体与公众的互动:传统媒体为民意的表达提供事实基础,网络为民意表达提供了渠道,而公众在表达意见时,最终沿着理性建设性的道路前进,并没有像许多人担心的那样,走向“暴民”意识。

  2003年,不仅仅是孙志刚案件,一系列事件,媒体与公众的互动,产生了强大的舆论压力,孙志刚案件中,最终没能启动违宪审查,固然是一种遗憾,但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看到一次理性、建设性表达民意的成功。

  评论:面对历史

  孙志刚的死,应该说只是为收容制度的被清算鸣响了最后一枪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及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这个消息公布时,许多人都不相信自己的耳朵,包括孙志刚事件的很多参与者。

  所有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的制定者执行者,终有一天要面对历史,一位孙志刚案件的报道记者在接受采访时,曾经很苦涩地说:收容遣送是总有一天会被历史清算的制度。

  实际上,在孙志刚案件被报道之前,因收容制度而被强奸的女子,失踪的孩子,莫名死亡的打工者,年年都见诸报端。

  孙志刚的死,应该说只是为这个制度的被清算鸣响了最后一枪。

  没有人报道过新法规出台的细节,公众暂时还无法知晓台前幕后的一些故事,但是我们可以想象到,这次官方的“行动”并不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件。

  在多位记者采访收容制度时,都注意到,各地的收容所大多属于“效益”不错的单位,在湖南涟源收容所,一位姓肖的所长由于能够使收容所这样的事业单位的资产迅速增长,还得到了当地官方的肯定。

  作为事业单位,收容所的效益到底从何而来?这是一个很让人困惑的问题。有人借此推断,收容屡出问题的原因,也许和巨大利益有关。

  除了实际的效益以外,也早有人指出,地方政府自觉不自觉地把收容当成了维护治安的一种手段。中国《新闻周刊》在采访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一位官员时,引用了这位官员的话:“根本的问题在于,从中央到地方,都是实行治安责任制,由书记、市长一把手负责。因此,地方官员会首先保护自己的辖区少出问题,把不安定因素都清走,维护一方平安。他们认为,大部分人的利益保住了,少数人受点委屈,受点损失无所谓,关他几天,也奈你不何。”

  这种“治安”论并非地方官员所特有,收容遣送制度结束以后,一些城市治安出现某种程度的混乱,据说流浪乞讨人员也增多了。虽然这些现象到底与收容终止有多大关系,并没有权威部门来证实,但是一些公众还是把不满的怨气撒向了收容终止。

  可以想见,中国政府在取消收容制度时,需要下怎样的决心。(陈峰)

(编辑: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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