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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业委会掌握“实权”
2003-09-02 08:23:22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潘宇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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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与律师协会举行物管研讨会
南方网讯 在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即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前,8月26日,广州市律师协会与物业管理协会围绕物业管理行业内出现的多个焦点问题举行了一次研讨会。会上有律师指出,正在拟就中的新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必要让业委会实体化。
8月26日,在广州市律师协会、广州市民事专业委员会与广州市房地产专业委员会,汇同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以及业主代表就即将实行的“国家条例”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应该包含物业管理合同,对正在出售的房屋,发展商是否有义务缴纳物管维修基金,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选择权,新旧物业管理公司的交接程序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讨。其中,对于业委会的法律地位问题研讨会给予了重点关注。有与会专家表示,国家条例对业委会的法律地位表达含糊。据了解,业委会以及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问题涉及到诉讼资格的问题。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詹礼愿律师认为,这是物业管理法规的一个盲区。他认为根据国家条例,业委会目前处于有职责没权力的尴尬境地,因此他建议在以后出台的广东省或者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中赋予业委会一定法律地位,让业委会成为权利和责任相符的实体。
编辑:欧阳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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