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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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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还应避开“竞业禁止”
 
2002-01-30 09:00:03 北京青年报网络版 晋学强 徐小玲
 

  南方网讯 大学毕业后顺利留京的刘先生,在一家经营印刷设备的企业A就职,凭着 出色的业务成绩,仅用了五年,就由一名普通的业务员成为了高级销售经理。 不久前,另一家同类企业B看中了他的才能和丰富的客户资源,以高薪和同等 职位将他“挖走”。然而A企业却向B企业提出必须与刘先生解除劳动合同, 否则将诉诸法律。刘先生很气愤,不明白A企业有什么权力这样做,为什么自 己不能选择条件好的同类工作?他向海淀区“148”法律服务专线提出了这个 问题。

  “148”向刘先生解释:他的这种情况涉及到一个法律专业术语:“竞业 禁止”。那么,什么叫做“竞业禁止”呢?1996年12月国家劳动部《关于企 业职工流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对竞业禁止作出了规定。其主要精神是,用 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经营信息、秘密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 (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 他用人单位直接或者间接任职,并不得泄露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还规定,用 人单位应当向受到此种就业限制的雇员支付一定的合理的补偿。

  刘先生作为A企业的高级销售经理,掌握着A企业的大量商业秘密和主要 的客户资源,如果他在短期内从事同类企业的同类工作,势必会造成A企业商 业秘密的泄露和客户资源的流失,这样就会使A企业的利益受损。因此,A企 业向B企业提出的要求是合法的,刘先生的确不能在与A企业解约不满3年就担 任B企业的高级销售经理。(编辑:dic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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