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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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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要赔偿
 
2002-01-30 09:09:52 新华网
 

  南方网讯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由劳动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订立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它形式的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
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不得超过三十天;劳动合同在三年以上不满十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劳动者经公安机关批准更改姓名的,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办理续订手续。(编辑:dic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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