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消协的一纸“公开劝谕”起到了不怒自威的作用,更深层原因在于“霸王条款”和日趋成熟的消费理念已经格格不入
4月27日,中消协对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南京菲亚特汽车有限公司和西安秦川汽车有限公司三家公司进行“公开劝谕”,公开劝谕后,三家公司都表示,他们将“接受公开劝谕”,尽快修改文件中与法律法规相悖之处。依据中消协的点评意见修改随车文件,其中有若干条款在新出版的随车文件中将取消某些文字。
此事件再度将一直游离于汽车业视野之外的“霸王条款”推上前台。
“霸王条款”指的是经营者单方面以格式合同、通知和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这种条款在我们生活中并不少见。比如我们经常看到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或本商场所有;还比如电信公司出售的电话卡,硬性要求消费者在一定的期限以前把卡里的钱用完,过期就要没收等。
尽管此次被特别提醒的厂家只有三个,但事实是在中消协2003年7月开始“汽车随车文件点评”活动前,多数厂家的汽车文件都存在着类似的“霸王条款”,上面三家只因为是迟迟未交企业整改反馈意见复函而惨遭“点炮”。
虽然只是具体的文字内容,而和具体的产品没有直接关系,但汽车业的霸王条款仍显示出目前汽车服务市场存在着观念性的滞后。
与条款的霸道与车商的霸气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消费者的懵懂和天真。在许多诸如此类的条款面前,消费者对其所存在的不合理性所知不多,冲动消费心理和密密麻麻的条款令许多消费者在发生消费行为时失去了耐心,从而放松了警惕。
不成熟的市场和不成熟的消费心态正是厂家得以利用“霸王条款”消除“不必要”麻烦的最有利的武器。企业不是慈善机构,不论成熟还是不成熟的市场,企业的相关条款都会穿上温情脉脉的外衣,而区别是前者是建立在完善的法律基础上的,而后者则因为市场及法律的不成熟而带有或多或少的“霸王”气。
如果不是消协的“提点”,“霸王条款”应该仍然在为企业效力。看似是消协的一纸“公开劝谕”起到了不怒自威的作用,更深的原因在于“霸王条款”和日趋成熟的消费理念已经显现出越来越多的格格不入。市场才是“霸王条款”的最后终结者,而消协只是终结者手中的那支霰弹枪。
编辑:尔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