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独立意见,不代表网站立场)事件发展到今天,曹志林利用本身在媒体工作的便利,企图进行单方面的自我辩解[点击进入],不过,是非黑白公道自然在广大漫迷心中,不是单纯哪一个媒体可以解脱得到的,电视内容如下[点击进入],他们一直没有正面回应漫迷们的诘问,而是避重就轻地说了另一些问题。
但曹永远无法避开他曾经在网络上写过连载[点击进入],通过《围棋周报》连载与新浪网的独家转载等这些相关媒介,曹志林老师的《棋魂》很快进入我们出版的视线。因该连载虽然借用了日本《光之棋》中的主要人物名称等,但我们阅读后发现实际在连载过程中,该作品完全是按照自己的逻辑在讲述自己的故事,原话如下[点击进入]。
现在大家都十分明白,曹志林当初写作的就是以漫画《棋魂》为蓝本的大同人小说而已,当时还老老实实的用上近藤光、佐为等名字[点击进入],这个事实不容否定!偏偏在小说结集出版的时候,将人物名字通通给改一遍,变为原创小说罢了!这个不知是他本人的意思,还是编辑部的炒作用心,即使最后法律无法追纠他,但公道自在人心,曹志林此人的形象算是就此毁了!
他不再正视自己的行为对中国人知识产权形象做成的坏影响,就永远无法摆脱人们对他的诰病。同样,作为漫画《棋魂》在内地正式授权出版的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点击进入],对于这个事件,不能沉默了!应该站出来表明立场,不然对于其出版社的声誉,也是一个极大的损害。
最后,我们看看,曹志林到底有没有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105号发布),第八条,外国作品是由不受保护的材料编辑而成,但是在材料的选取或者编排上有独创性的,依照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保护。此种保护不排斥他人利用同样的材料进行编辑。
外国作品独创性的编辑权益在国内,是容许同样编辑的,因此,曹志林当初进行小说创作没有犯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的第二节,关于著作权归属问题上,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那么什么是汇编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第一节第十条的十六款,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这个同样说明,曹志林在内地可以享有将漫画《棋魂》进行章节选择、再编排的权利,但在行使汇编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曹志林在网络连载的时候,正好行使了作品汇编权,但是在结集出版的时候,又侵犯了原作品版权所有者的著作权。在中国积极向WTO知识产权标准并轨的今天,曹志林是否影响到中国形象,我们不妨努力看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