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昨天(12日)下午,在律师的陪同下,电影《芬妮的微笑》出品人、辽宁金通集团总裁季福堂来到北京海淀区法院提交诉状,状告该片主演王志文未遵守片约并发表指责诋毁该片的言论,请求法院判令王志文赔偿违约金25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诉状中称,原告方辽宁金通集团于2001年6月7日,联合北京紫禁城影业公司,合资拍摄《芬妮的微笑》。原告与北京紫禁城影业公司组成的摄制组与被告王志文,于2001年8月16日签订了演出合同书,原告已全部履行了合同,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具体有两点:一是被告不但未遵守合约,还无故多次公开发表指责、诋毁《芬》片的言论,导致原告投资不能收回,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二是被告未按合约,履行配合剧组宣传《芬》片的义务。
编辑:尔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