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中的业主为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不顾一切地建设“房中房”出租,其牟利冲动符合经济人的一般特征。不过,这种牟利的方式是以牺牲其他人的相关利益为代价的,是一场不折不扣的零和游戏。
如果这种损人利己的赚钱冲动,不能依靠经济主体的道德约束力而被遏制,那么政府作为第三方理应以行政权力加以扭转。这不是行政权力对经济自由的僭越,而是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正的常规手段。
从国家的管理法规来看,对于类似搭建“房中房”这样的违法行为,管理主体是明确的,管理手段是有力的。报道中某些官员所说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因而管理有难度的说法实在站不住脚。
稍微浏览一下法规,对于消除房中房隐患的措施,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既有罚款(即使数额并非理想),但也有“责令改正”的措施。因此,房中房屡禁不绝的根源,对怀有饕餮之心的房东而言,是有法不依;对于房产管理部门而言,是执法不严,而非无法可依。
此外,笔者对房管局某负责人关于法规操作性不强的埋怨感到不可理解———即便我们的行政执法常常处于软弱无能的境地,但从根本上讲,这是执法的力度问题,而非因为法规的羸弱。
将所有的行政责任和义务一股脑地推卸给沉默的法规是容易的,但这种不作为在无形中“矮化”了行政部门的社会形象。而我们知道,恰恰是依靠执法本身,诸如房管局这样的行政主体才建立起了自身的合法性。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无良房东捣鼓的赚钱“房中术”并非全无是处,起码它暴露了有关执法的“软肋”所在,这是市场给出的新鲜难题,没有什么可怕的。只要尽到部门的本分去堵塞它、消弭它,行政权力的严肃性也就同时得到了伸张和巩固。
如此,我们可以静待“房中房”的消亡。
编辑:吕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