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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3月12日
消费者投诉不处理 无良开发商要挨罚   
 
2004-03-12 03:02:10 叶青林
 

  南方网讯 消费者购买了问题楼,去找发展商,发展商常常避而不见,或是置之不理,把消费者晾在一边。这种情况有望会改变。前不久,在广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上,《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办法》草案修改稿被提交常委会审议。此次《办法》草案修改稿,新增加了有关开发商资质年检考核标准的内容,其中强调,对群众投诉的经查明有过错的行为,不依法及时纠正的,情节严重的,开发商将可能被注销资质证书。同时《办法》草案修改稿中还明确了禁止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者涂改、出租、出借、买卖资质证书。同时对违反该规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者涂改、出租、出借、买卖资质证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产商可能被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证书的行为包括:

  一、资本金不到位、技术和管理人员不足的;

  二、不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

  三、开发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四、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不出示综合验收合格证、不按照规定发放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五、对群众投诉、经查明有过错的行为不依法及时纠正的;

  六、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七、因违反规划、土地、城市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理的。

  有以上情形或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达标的,通过资质年检;整改未达标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编辑:胡曼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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