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判决业主胜诉的判决书,背景是骏业阁。
核心提示
开发商承诺的办证期限过了1年多,房产证仍不见影,被法院判付天价违约金!11月20日,家住广州市荔湾区文昌南路骏业阁的42户业主盼来喜讯:由于开放商的原因迟延办证,违反了合同义务,法院支持了业主们讨要违约金的请求。据此,该楼盘42户业主将得到开发商赔付的2万多至10余万元不等的违约金。
按已付房款的每日计付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截至昨日,仍未办好证的开发商须赔付给42户业主的违约金已达286.3万余元。有业内人士称,逾期无证业主集体诉讼索违约金并获支持,如此规模和数额,在广州市还是第一次。
告状
入住年余证不到手业主上庭讨违约金
2000年10月,市民何先生相中了位于广州市黄金商圈上下九附近的一座正在封顶的楼盘———骏业阁。这年11月13日,他与开发商广州市骏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欣然签下《商品房预售合同》。
双方约定,何先生以总价人民币802603元,购买该开发商1套面积为122平方米的房屋;开发商须于2001年5月31日前交楼;房屋竣工验收之日起30天内,开发商应到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办理测绘和权属登记手续;开发商取得权属证明书后的30天内,应协助何先生办好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后,何先生办理了银行按揭,向开发商如数支付了购房款。2001年11月15日,何先生签收了房屋交接书,办了收楼手续。可是,何先生住进新房至今已经1年多,开发商原先承诺办证的时间也过了1年多,他的房产证仍未到手。
与何先生有相同遭遇的还有骏业阁的其他41户业主。他们大都全部交齐房款,并早已住进新房,但房产证不到手,他们心中始终不安。加上没有房产证,业主们想靠转卖、抵押或出租房屋来收益,都不容易。期间,他们或自发或联合,曾多次找开发商追问房产证事宜,每次得到的答案却都是“正在办”、“就快了”。可是,业主们后来到相关部门了解得知,开发商连在房管部门的权属登记手续(俗称“大确权”)都没办好,那么业主们的交易过户手续(俗称“小确权”)就更不要提了。
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商品房买卖的新司法解释(下称《解释》)开始实施。《解释》规定,开发商逾期不办证,业主可以索要违约金。对这笔“违约金”,过去业主在与开发商的合同里如无约定,索赔一般较难获得支持,或者判得很少。有了新《解释》的明文规定,业主们为之振奋,准备打官司解决办证难题。
今年8月底,包括何先生在内的42户业主陆续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按已付房款计算,以每日万分之二点一为标准,向其索要迟延办证的违约金,直至取得房产证为止。
答辩
政府办事费时颇久证件难办非己责任
款利息的标准(万分之二点一),支付给42户业主违约金,直至开发商协助业主办理产权过户为止,并需按月支付。上文提到的何先生,至今计算就能拿到10万多元的违约金赔偿。42户业主的这笔违约金计至昨日已达286万余元。经计算,开发商现在每天须支付给42户业主的违约金达5004元。也就是说,其多拖一天,就多损失5004元,这对其来说是不小的压力。
昨日,记者联系到骏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梁庆森经理。对法院判决,他称“肯定要上诉”。
律师点津
应专门约定违约金条款
为42户业主集体维权的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李乐律师告诉记者,本案的业主拿到的这笔违约金,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和近300万元的数额,在同类案件中目前是最高的。 现在广州市房管局统一制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格式合同,当中没有明文约定开发商违约不办产权证后需支付多少违约金,因此,过去法院对“逾期不办证”的官司,对业主的索赔一般不会支持,而只是判开发商于规定时间内办好证;或者是按照惯例,按银行的贷款同期利率算,数额判得很少。 因为法院判案是当事人“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现在,新《解释》明确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逾期不办证的违约金,购房者的权利大受保障。但李律师还是提醒购房者,维权最稳妥的办法,还是与开发商在合同中专门约定违约金条款,具体订明支付情形、数额等事项。
今年9月,这桩房产系列案在荔湾区法院陆续开庭。
坐在被告席上的骏业房产公司则显得颇为委屈。他们说,由于骏业阁内部分楼盘属于拆迁补偿的公房,所以,作为开发商,他们首先如期交了该楼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又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提交了资料和税款,用于办理直管公房的补偿移交等手续。再者,他们在楼盘通过单项验收的同时,也申请办理了房屋测绘手续。 开发商抱怨说,造成今天迟延办证的局面,绝非他们有意拖延,而是政府部门办事工作程序以及不能保证办证时间导致。他们称,根据房管部门的规定,他们只有具备了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同时办妥测绘、公房交接手续,才能办理“大确权”手续。所以,开放商表示并非其“不作为”,而是多方面的、客观的、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了今日局面。最后,他们还称,连接受抵押的银行对迟延办证都没有异议,因此,业主们不应对此有权利主张,开发商表示不同意支付任何违约金。
判决
迟延办证错在被告业主获赔近三百万令广大业主欣喜的是,尽管开发商理由多多,法院一审还是支持了他们的请求。
荔湾法院审理这起系列案后,首先确认了何先生等42户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对开发商为业主办理房产证的时限,法院分析:依照合同,开发商应当在竣工验收备案之日(即2001年11月19日)起30天内,到国土局、房管局办理测绘和权属登记手续。但是,本案开发商因为拆迁补偿的手续没能完成,以致至今未能办好“大确权”,这是开发商自身的原因造成的。 法院依照《广东省城镇房地产产权登记条例》“60个工作日”的规定,确认何先生等业主与开发商约定的“大确权”期限是2002年3月19日,那么,开发商最迟须在2002年4月18日前,协助业主们去办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即“小确权”)。
如此看来,开发商确实迟延办证已达年余。法院指出,本案中的骏业房产公司是房屋出卖人,本负有保证房屋所有权转移给购房者的义务。现在开发商至今不能办证,原因在其自身,因此,他们依法须承担迟延办证的违约责任。
11月20日,荔湾法院对42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开发商须按照业主已支付的房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
编辑:胡曼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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