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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网讯 案件回放:“××商城”广告宣传和购房合同附件中的承诺吸引了一大批业主,然而最后业主们发现,这一切只是美丽的谎言:全国首创商场室内交通工具———“有轨环球观光列车”和固定车位停车场不见踪影,小火车导轨被换成了瓷砖;“异国风情大街”变成了一行商铺,各国风情区入口处应有的特色经典建筑根本不存在……
Y女士2000年在“××商城”购买了一个负一层商铺,建筑面积13.1平方米,总价为320590元,当时约定2001年10月31日交楼。合同签订后,Y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一直到2003年年底业主起诉之前,发展商也没有提供符合交楼条件的相关文件,而且商城的装修标准(公共部分)和当初的宣传资料以及合同附件的约定明显不符。Y女士于是愤而起诉,在法院的支持下,获得一审判决发展商赔偿数万元的损失。
小业主打官司:32万元买13平方米商铺,实际使用面积只有50%,也就是不到7平方米,这铺面买得可一点都不便宜,当然,只要是能赚钱,再怎么贵也无所谓,但是问题就在于商铺的盈利能力与当初的预想、价格水平相差甚远,这一贬值自己损失了至少6万元。 于是我以延期交楼、贬值损失的理由提起了诉讼。在诉讼中,发展商因为理亏,所以答辩状中同意作出赔偿,争论的焦点在于赔偿金额的认定。 由于双方在赔偿金额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后法院选定一家房地产评估公司对该商铺的贬值损失进行了评估,该公司在房地产估价报告书中证实:该商铺按照原规划方案的市场价值是162243元,但是实际在改变规划后市场价值只有126546元,贬值35697元。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60000元损失赔偿出于原告自愿,而且未超出评估报告损失2倍,因此支持其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60000元,同时评估费用1000元也由发展商承担。
律师说法: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因为商品房贬值而要求发展商赔偿的并不多见。这个案件是数十名业主一起提起诉讼的,但是只有一名业主申请损失评估,这一户的请求法院也支持了。法院判决,没申请评估的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不予支持。而申请评估的那名业主依法获得了6万元的商铺贬值损失。
如果买了商铺、住宅贬值,关键是要能提供证据,第一证明商品房确实贬值了,因为贬值与否,只有第三方的科学客观的报告才能确定;第二证明责任在于发展商,比如一些该做的共建配套没有做,导致商铺经营达不到预期的目的。这种情况下,发展商是要承担责任的。
编辑:胡曼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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