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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3月12日
确认销售广告法律效力 推动房地产诚信   
 
2004-03-12 03:02:10 人民网宋荣华
 

  南方网讯 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引起各界关注。

  对于购房者而言,《解释》规定的若干条款皆是利好消息:如确认了销售广告的法律效力,对商品房这种高额不动产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以及对违约金、解除合同条件的规定等。

  事实上,有关 专家认为,《解释》只是对有关商品房买卖的违约责任的大小、范围、额度进行了较清晰的界定,但由于确认违约责任本身有若干前提条件,现实中能够“对号入座”的案件也不会骤增。不过,这一《解释》的出台,亦必将促进房产市场更加规范运作。

  “一房两卖”行不通

  商品房买卖中,房产商故意违约的方式很多。司法《解释》第八、九条规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房户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还可以请求房产商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这些情形包括:“一房两卖”、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在未告知买房户的情况下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情况;故意隐瞒没有取得预售许可、故意隐瞒房屋已抵押、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情况。

  别忘了对广告打个问号

  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编辑:胡曼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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