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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维权的五大原因
  虽然业主维权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综合起来,其诉求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与开发商的合同纠纷。包括交房拖期,质量低劣,面积缩水,装修货不对板等等。
  二、开发商侵占或出售作为业主共有财产的小区公用设施。比如侵占架空层出租牟利,将配套的商用房屋占为己有,不移交会所,不移交停车场,挪用业主的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等等。
  三、关于物管企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方面的纠纷,以及物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利益方面的问题。
  四、政府部门对业主权益的漠视也是业主维权的重要内容。政府部门不依法处理业主投诉,或利用公权协助或参与对业主权益的保护。
  五、业主委员会是否代表多数业主的意愿,是否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也是业主维权的内容。
  业主维权的三大误区
  物业法规逐渐完善,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是业主的正当权利。但一些业主“维权”活动明显走进了误区。
  误区一:业主委员会全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应是在物业管理活动的范围内,而不应该超出这个范畴。业主委员会超出职权范围的活动,不受支持和法律保护。
  误区二:“公德意识”不重要。对小区的爱护是业主共同的利益。公共部位的地面脏了,有可能只是某些人不注意造成的。要维护好小区环境,需要每个业主都从自身做起。
  误区三:要“低价格”的“高服务”。物业服务是有偿服务,业主要从市场经济规律分析物业管理的得与失,而不是一味地片面追求好的服务,而不愿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或是一厢情愿地压低价格,这样只能造成物业公司的低质量服务。
直播

各方谈维权

政府说:

2006年各大银行必须实现与房屋管理系统的联网对接,届时将实现对预售房款的全程监督。政府为了保护小业主的权益,已经通过房屋管理系统制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范本。规划信息一定要公开,否则业主购房只能听开发商的一面之词。

企业说:

业主和物业管理之间应是一种契约关系。在这个法制社会中,用契约约束、规范双方的行为,双方的权利、义务都能得到保证。只要有契约,任何一方违反契约约定,就必须受到惩罚。作为物管,我们的理念是,严格遵守契约的约定去做事。

专家学者说:

目前的业主维权之所以很困难,首先是业主维权缺乏共同的利益。很少有业主是为公共问题,比如绿地、水电、规划等站出来维权,而打着为公共利益旗号、实质上为自己争利益的人是大多数。

成功维权人士说:

业主应该获得与硬件(房屋本身)相配套的软件权利,业主应该是物业的主人,所有业主应该是物业区域的共同主人,发展商只是一个建筑系统提供商,不应插手物业“管理”,更不应插手业委会事务,我也认为不应该叫“物业管理”,如果叫“物业服务”更为准确。

维权案例

经历新浦南路维权风波和业委会选举风波后再掀业主自发维权风潮,屡败屡战的维权浪潮对当下中国的社区建设与居民自治有着重要的标本意义
据业主们的自发统计与计算,他们每家应退款都在1.6-3.5万之间,但发展商每家只退了4000-10000元,平均每户损失达1.2-2.5万元。他们小区光是一期就有200多套房,以每套1万元计,发展商多赚了200多万元。就这样,每个业主为那不存在的几平方米分摊面积买了单。

专家教您明白维权

纠纷热点之一:

看中房子落下订金之后,如果不买房子,是不是一定要赔钱?广州市民徐先生偏不认这个理,他在落订之后发觉购房合同的条款需要协商,在与开发商协议不成的情况下,他拒绝买房,并在近日通过法院要回了自己的订金。……

应对策略之一: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

纠纷热点之二:

客厅里的一面幕墙,转眼间就轰然裂开,惊得正在厨房内做饭的小两口目瞪口呆。而随着裂缝的扩大,这堵高层幕墙随时都可能完全倒塌。昨晚,本报新闻热线接到读者报料,反映了眼前的“惊魂一刻”。……

应对策略之二:

裂缝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技术问题,主要法规有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通知、《房屋接管验收标准》等。其中涉及“主体结构”时,要求“钢筋混凝土构件产生变形、裂缝,不得超过GBJ10的规定值。”“砖石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不允许有明显裂缝。”……

纠纷热点之三:

收楼时因装修质量所产生的矛盾,成为业主和开发商、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系列冲突的主要导火索。虽然这些问题未必都非常严重,但能及时解决这些小问题的开发商却可谓凤毛麟角。业主们往往是求爷爷告奶奶,那个裂开的砖依然是裂的,掉灰的墙还是继续掉灰,最终,业主只能自己花钱更换。……

应对策略之三:

关于“精装修质量差,品牌改变”的问题,当事人可以通过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中加以约定,并按照此约定验收房屋。但是,现实中通常对“装饰、设备标准”没有具体约定,导致发生纠纷时意见不一。通常,开发商为避免承担责任,将“装饰、设备标准”约定得非常模糊,比如经常使用“高档”、“优质”、“高级”等模糊措辞免责。 ……

纠纷热点之四:

业主刘先生介绍说,2002年11月,他购买了位于番禺区大石镇洛溪新城的一套商品房。2003年2月,刘先生收楼入住。收楼一年多,开发商都没有通知他办理房产证。最后,54名业主联合起来,将开发商告上法院。经过番禺区法院、市中院两级裁定,今年4月,该集体诉讼在番禺区法院开庭。……

应对策略之四:

关于好几年拿不到产权证的问题非常普遍。但是,2003年6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网友观点言论

余绍元:3.15时话维权 又到3.15,每年似乎只有到了这个的日子,我们的行业才成为各公众媒体爆光频率最高市民讨论最多的焦点,而等待行业同事的又是一次洗礼和锤炼,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修保养问题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公共收益归属问题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问题等,全面而集中的一涌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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