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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25日
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一)   
 
2003-12-25 11:58:40 新快报
 
  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共计十大项

  一、新生婴儿登记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2项条件的新生婴儿,准予登记广州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即城镇居民户口,下同):

  (一)父母亲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属计划内新出生的,父母亲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

  2、属计划外新出生的,父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父母亲已接受计划外生育处理。

  二、被收养人登记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被收养人,准予登记、迁入广州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

  (一)收养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收养人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

  三、恢复户口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恢复户口人员,准予恢复本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

  (一)在广州市有合法住所。

  (二)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军复退回本市。

  2、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回本市。

  3、劳改释放、解除劳教或少管后回本市。

  4、出国、出境后回本市。

  5、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回本市定居。

  6、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

  7、从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到国内外其他地方就业、学习、生活后回本市。

  四、人才引进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人才,准予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或分批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其未成年子女入户实行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

  1、在广州市有合法住所。

  2、来广州市创业或被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保险纳入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和外地单位驻穗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单位)正式录(聘)用(包括调任、转任,下同)或招用,按规定办理录(聘)用手续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国内外学术、科学技术带头人。

  (2)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才。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

  (5)具有国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或出国留学并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才。

  (6)具有国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不包括助理级执业资格,下同)或在国外取得硕士学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

  (7)经批准调任、转任到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正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8)广东省、广州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

  (二)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人才,属于未婚或已婚配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准予本人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已婚的夫妻双方均是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人才,夫妻双方均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准予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来本市创业或被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正式录(聘)用或招用,按规定办理了录(聘)用手续或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办理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同时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

  (3)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4)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高级职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4、所学专业、所毕业学校、所拥有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等符合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目录。

  五、政策性安置调配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省、市政府关于军队转业干部来本市安置政策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准予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登记、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省、市政府关于军队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来本市安置政策规定的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准予其本人登记本市非农业户口。

  (三)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省、市政府关于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来本市政策规定的随军家属,准予其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四)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省、市政府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本市管理政策规定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准予其本人及随迁家属登记、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五)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准予登记、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编辑:欧阳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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