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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份起无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不得典当   
 
2005-08-21 16:28:29 来源:新京报网络版网络版作者:袁秀丽
 
  南方网讯 即将实施的《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不得收当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及外省房地产;房地产抵押典当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商务部、公安部日前联合颁布了《典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正式实施。据商务部市场建设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规定典当行不得收当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

  同时规定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对于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此外,该《办法》还适当提高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门槛,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同时还规定房地产抵押典当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中济律师事务所的吴元明律师认为,由于受金融紧缩政策的影响,一些中小企业通过房屋典当的方式获得开发资金的事例越来越多,此次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避了典当行的金融风险,同时也规范了房地产的融资渠道。

编辑:付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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