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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网讯 为何一样的40万元房贷金额,一样的30年还款年限,等额法和递减法所还利息居然会相差几万元。一则由南京媒体披露的消息近日在网上引起巨大反响,记者随即向有关银行求证:本市同样存在这样的情况,两种方式所差利息差最高竟达21%左右。
据了解,1998年5月央行颁布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住房贷款有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法,但由于还款方式不同(等额本息是每月所还总额相同,也称等额法;等额本金是每月所还金额逐渐递减,也称递减法),带来了先还本金多还是先还利息多的问题,因此到若干年后总结账时会出现递减法因先还本金,最后所还利息要比等额法大大“合算”的结果。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虽然银行推出了这两种还款方式,但市民办手续时,银行工作人员普遍对等额法表现出推荐的热情,对这两种还款方式的差别解释,一般仅限于每月该还多少的区别,很少对最后将出现的利息差予以提示。不是内行的普通市民是很少会动笔算一算和发现其中差异的。 据银行人员解释,等额法因采用较明确的每月固定还款方式,一般比较适合贷款期限长的年轻人采用(每月1000-2000元);而递减法因开始时每月还贷的金额相对较大(刚开始每月3000元左右),比较适合将来有可能提前还贷的客户。对此,有关人士认为,虽然两种还款方式都是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但目前消费者缺乏的是知情权。在目前市民对两种还款方式不太了解和熟悉的情况下,银行今后在办理贷款之前,应加强告知义务。
消协有关人士则认为,贷款购房也是一种消费行为,消费者享有《消法》赋予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银行作为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有义务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两种不同的服务内容,即两种不同的还款方式。另外,还应该客观且明确地向消费者介绍两种还款方式的不同之处以及各自利弊,否则就有侵害《消法》赋予消费者权利之嫌。
编辑:欧阳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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