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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基金如何交
2002-06-25 09:19:45
来源:南方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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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基金如何交 根据2000年5月12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穗国房字之[2000]118号《广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该办法)文规定,维修基金缴交责任的划分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颁发时间来确定,预售证在1998年10月1日前核发的,维修基金由业主按售房款的2%缴交;预售证在1998年10月1日后核发的,则由开发商按物业总投资的2%缴交。但该办法第九条又规定“维修基金由建设单位计入物业成本,未计入成本的,向购房人另行计收”由于商品房的售价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制约,并非单由建筑成本决定,开发企业在售卖商品房时,其售价构成又未向购房者明示,维修基金是否计入物业成本,由开发企业说了算,造成购房者被通知缴交维修基金时心存疑惑。
广州市政府第2号政府颁布的《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中第46条明确了物业维修基金的缴交主体亦是按预售证颁发的时间来确定由谁承担。1998年10月1日前(或后)领取预售证是维修基金负担主体的界限,但同时规定“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缴交另有书面协议的除外”。这就充分体现了尊重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自治原则,如建设单位的预售证是在1998年10月1日后才核发的,按《办法》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维修基金,但物业维修基金又未计入商品房成本的,建设单位应与购房者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缴费主体。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不仅要注意查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的时间,还要留意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是否增加了关于维修基金负担主体的补充条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编辑:付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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