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要闻 中国 广东 国际 港台 社会 法制 专题 理论 动漫 财经 体育 娱乐 教育 科技 IT 房产 旅游 人才 汽车 女性 订报 English 社区

南方搜索
2005年11月15日
编辑信箱
yum@southcn.com
  fangjr@southcn.com
联系电话
电话: 020-87365853
编辑: 喻孟、方方
南方网首页 > 财经 > 广东民企观察 > 民企维权
远隔千里 何以面借800万:民营铁矿被查封追踪
2005-11-02 10:20
作者:向明凯 谭茜琛 文/图 新闻来源:民营经济报

  茂名信宜市锡坪民营铁矿被查封事件追踪报道

9月22日,在法院门口,说起母亲因这件事而气绝身亡,苏日旺(右)不断伤心哀叹:“886万假债,害苦我全家啊!”

  南方网讯 2005年7月20日,本报以《5份借据封停一座矿山》为题,报道了江苏无锡女子荣印凡与广东茂名民营企业主苏日旺之间一起离奇的“真假借款案”,被法学专家称为“中国民间借贷第一奇案”。
   
  二审开庭前,苏日旺获得了关键证据,用以证实在对方提出的三个“借款日”里,苏本人都在广东,根本不可能在无锡当面借得荣印凡的巨额现金并写下字据。
   
   9月22日,荣印凡本人没有出庭。其代理人坚称:借据和担保书上签名和公章都是真实的,886万债务没有不成立的道理。
   
  茂名中院法官当庭决定再给双方7天补充举证期;同时要求荣印凡提交886万现金来源、转账凭证等;并责令其交来4份担保书原件。荣随后仅交来了3份担保书原件,未按要求提交其他证据。
   
  苏日旺获得了什么关键证据?若三个借款时间苏日旺均不在无锡,荣印凡所称的苏和她当面借款、写字据还成立吗?一审时的4份担保书荣印凡为何这次只交来了3份原件……

  ▲最新进展
  律师千里取证

律师翁春辉坦言:正义和良知让我欲罢不能。
  2005年10月24日,星期一。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翁春辉、谭伟红再次走进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大门。他们是作为苏日旺的代理人,按照法院要求,前来提交对借据及担保书进行文检鉴定的书面意见。
   
  今年30出头的翁春辉,2003年曾经作为“中国电梯大王”、民营企业家陈锦洪的代理人,与佛山市某政府部门进行了一场后来被媒体称为“中国行政第一案”的官司(本报曾全程报道),并获得全胜。人民日报社《中国经济周刊》将该案评为“2003中国十大经济案件”之首。翁本人藉此在法律界和媒体圈内得以崭露头角。
   
  9月22日,苏日旺与荣印凡借款纠纷案,在茂名中院二审再度开庭。而翁春辉和谭伟红两位律师,是在看到《民营经济报》的报道之后,9月初才正式接受苏的委托代理该案的。翁春辉对记者形容:“我们是受命于危难之际啊!”在随后的短短10多天里,两位律师驰骋千里、辗转苏粤两省,获取新证据48项300余页。
   
  就在这次开庭前20天,9月2日,在获悉儿子遭遇886万离奇债务困扰、矿山被查封后,苏日旺的七旬老母连呼数声“不可能、不可能……”旋即心脏病突发,气绝身亡。
   
  谭伟红告诉记者,获悉这一消息,翁春辉曾这样动情地说:“这个案子,一切要以事实说话、以证据说话,我们必胜无疑。而事实与真相,就在这300多页材料里。”

9月22日,荣印凡父亲来到茂名中院出庭。荣印凡一方坚称“白纸黑字假不了”。
  ▲庭审直击
  “白纸黑字”之争
   
  9月22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荣印凡本人没有出庭,其父亲和几位亲友来参加了法庭旁听。
   
  庭审中,双方争辩的焦点首先落在5份借条及担保书究竟是否真实上。被上诉方荣印凡的代理人、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志锐、梁千明指出,上诉人苏日旺已承认,借据及担保书上的个人签名、落款均是苏本人亲笔所签,同时所盖公章也均是苏所在公司的印章。白纸黑字的东西难道有假、难道可以不承认?!一审判决债务成立,是完全正确、合法的。
   
  对此,苏日旺反驳道,虽然签名、盖章是真的,但现在出现的借据和担保书是伪造的。2003年年底荣印凡以帮我“招商融资”、要我写“授权书”为由,诱骗本人在多份空白纸上签名,公章也是荣从我处骗去盗盖的。荣在空白处打字、套印上借款和担保书的内容,伪造了这些借据和担保书。
   
  荣印凡的代理人还提出,此次庭审苏日旺一方出具的一系列新证据,早已过了举证期,根据证据规则,应视为无效并承担相应风险。
   
  翁春辉则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因此,苏日旺二审当庭举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关键证据
  电话清单揭示事实
   
  9月21日,开庭前一天。下午3点半,苏日旺和律师翁春辉经过艰苦细致的调查取证和法律策略的巧妙运用,最终从茂名市公证处拿到了从中国移动茂名分公司现场实时调取打印出的苏日旺使用的号码为139…0943手机2003年4月全月的通话、漫游微机记录清单。
   
  9月22日,二审开庭。翁春辉手持经茂名市公证处公证的手机通话记录,在法庭上指出:“本案一、二审庭审中,荣印凡均已反复确认,5张借条及担保书,都是苏日旺于2003年4月3日、15日、30日三个日子里,在无锡荣的家里签名盖章的。而上述通话记录显示,这3天里苏都在广东,而决不可能在无锡!”
   
  庭审中,记者注意到,律师还列举了一些其他证据材料与手机通话及漫游记录相印证。
   
  ———2003年4月3日的记录显示,苏使用该机通话共计29次,地点均在广东茂名。记录显示,苏曾与周邦海、韦元芳、袁超莲等人通过电话,该3人也均出庭予以了证实。
   
  ———2003年4月15日的记录显示,苏使用该机通话共计18次,地点均在广东茂名。而律师出示的苏当天到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行茂名分行龙湖分理处办理缴费业务、《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等亲笔签名的单据可与手机记录相印证,均证实苏15日确在茂名。
   
  ———2003年4月30日的记录显示,苏使用该机通话共计34次。其中,11时07分31秒至12时39分整的7次通话地点是在广西玉林,其余27次通话地点均在广东茂名。而律师举证4月29日到5月1日的住宿发票和苏日旺亲笔签名的住房登记表也与手机记录相印证,证实4月29日到5月1日苏一直在茂名信宜,与朋友洽谈矿山开采合作事宜。
   
  知名法学专家、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井涛女士告诉《民营经济报》记者,从证据学的角度来说,时间就是最有说服力的直接证据。如果在某一起案件中,某人完全没有在该案件现场出现的时间,则该现场特定时间中所发生的行为,可以完全肯定与其无关。本案中,若证实苏日旺在三个借款日子里均不在无锡,则可以直接认定荣印凡与苏日旺之间在无锡当面借贷及书写借据和担保书的事实根本不存在。

  ▲法庭动态
  责令“债权人”举证未果
   
  庭审中,法院当庭宣布给予双方再延期7天的举证期。因荣印凡一方曾表示,所借款项大部分是通过现金交易的形式,在荣无锡家中完成的,法庭随即要求被上诉人荣印凡提供所借款项的现金来源情况说明、在其家中借款时的证据、证人及非现金交易的相关支付凭证,并提供荣印凡所有当时使用的电话。
   
  知名法学专家井涛博士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从证据学角度对本案的证明责任分配进行法理分析,显然,荣印凡对如此巨额的债务的“债务成立”诉讼主张负有证明责任,苏日旺对此不应负证明责任。从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分析,荣应当可以且必须对886万现金来源、给付等情况举证。因此,茂名中院要求荣提供所借款项的现金来源情况说明、在其家中借款时的证据、证人及非现金交易的相关支付凭证等,是合乎法理和逻辑的。
   
  据悉,截至记者发稿时止,早已过了七天期限,荣印凡未向茂名中院提交任何法院方面在庭审时要求其提交的材料。记者了解到,在此前的一次开庭中,荣亦以“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向法庭说明清楚资金来源。
   
  井涛博士指出:荣印凡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供借款的支付凭证,也没有其他任何合理理由解释其资金来源,其未完成举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这一关键事实的证明责任。在这一前提下,其仅凭借据这一单一证据起诉要求偿还借款,就已变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资金来源属本案的一个关键问题,荣印凡有义务给予必要的说明,如果其认为属个人隐私,可申请不公开审理,但不能拒绝回答。

  ▲疑点剖析
  担保书和“双公章”之谜

荣印凡一审提交的两份写于2003年4月15日的《担保书》,这次向二审法院提交原件,则称左边那份只盖有一个公章的原件不见了。有专家认为,两份《担保书》其实就是同一份文件,荣很可能在一审时盖多一个章后重复提交一次给了茂南区法院;这也说明苏日旺公司的印章的确是在荣的手中。

  据悉,二审法院受理本上诉案后,决定依职权委托进行文检鉴定。为此,法院方面多次通知荣印凡将其在一审时提交的5张借据及4张担保书全部提交给法院,以便做文检鉴定。
   
  翁春辉告诉记者,到9月22日开庭前,荣印凡只提交了5份借据的原件,直到开庭后,荣印凡的代理人才又向茂名中院交来了3份担保书的原件。为何会少了1份担保书原件呢?“按照荣印凡一方向法庭的说法,没有提交另一份担保书原件是因为‘不见了’,”翁说,“不过从常理分析,这4份如此重要的东西,不可能单单不见了1份。”
   
  井涛博士指出,根据本案情况,荣印凡仅凭借据、担保书等单一证据,尚不能足以证明其借贷关系成立的主张;为证明其主张,荣印凡还应当提供其他直接或间接证据来佐证其观点,或借助科学手段申请鉴定。现荣印凡未申请文书鉴定,而二审法院决定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其依然不能提交全部供鉴定的证据原件,则应当承担没有完成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
   
  记者查阅该案的相关材料发现,一审中,荣向法院提交的4份担保书中,有2份的日期都是2003年4月15日。
   
  “我们请专家进行了比对,发现这两份担保书打印字体、苏日旺的手写字体以及同一部位所盖的印章,所有细节特征都几乎完全吻合。只是其中一份比另一份多盖了一个印章而已。所以,我们推定,荣印凡完全有可能并非真丢失了担保书原件,而是在一审时先拿那份盖了一个章的去起诉,作了一个案子的担保,然后再拿回原件(法院立案只需留复印件),加盖一个章,又拿到法院去作另一个案子的担保,”翁春辉说,“如果这种推定成立,则恰好说明了:荣印凡确实骗取并一直掌握了苏日旺公司的印章,随时可以用来伪造证据。”
   
  记者看到,在荣印凡提交给法院的3份担保书上,每份均盖有两枚“信宜市锡坪矿业有限公司”的印章。而两个印章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别。那么,为何一份文件要盖同一单位两个不同的公章呢?
   
  据苏日旺介绍:“我原来有一套临时启用的、未备案的公章。后来,我于2003年12月,经公安局备案,再新刻了一套公章。荣不知道我哪套备了案、哪套没备案,她就把我两套公章都骗去了。看来她是为‘保险起见’,才会在每份担保书上盖‘双公章’。”
   
  “按照荣的说法,借据和担保书都是苏于2003年4月间在无锡当面签名、盖公章的,而2003年12月才在公安局备案刻出的公章,怎么会盖在了4月形成的担保书上呢?如此荒唐可笑的举动,等于不攻自破,明白无误地暴露了荣印凡伪造证据的行为。”翁春辉向记者分析。
   
  10月中旬,记者就担保书的疑点问题,以电话和传真方式采访到荣印凡,荣对此避而不答。
   
  翁律师向记者表示:“实际上我们掌握的大量证据,已经完全揭开了借据及担保书的谜底。假的永远也真不了。我们认为,目前已不需要再对借据及担保书进行文检鉴定了。而即使要鉴定,因荣印凡并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来佐证其借贷关系的主张,所以应当依法由荣来承担文检鉴定的举证责任。”(下转C2版)

  [新闻回顾]
  886万“真假借款案”
   
  2004年6月29日,江苏省无锡籍女子荣印凡以5份借据、4份担保书为凭,向广东省茂名市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苏日旺及其所属矿业公司偿还其886万元的债务。苏坚称,借据及担保书均系荣伪造,并多次报警。
   
  2004年9月和2005年5月,茂名市茂南区法院、信宜市法院审理该5宗借款纠纷案,法院在不作文检鉴定、不调查、不质证的情况下(法院认为苏在法定举证期内未按时举证),一审判决荣胜诉,886万元债务全部成立。茂南区法院并查封苏日旺的矿山至今。苏日旺随后上诉到茂名中院,并向新闻媒体求助。
   
  2005年7月20日《民营经济报》率先对这起886万元的债务官司进行深度报道,引起强烈反响。南方网、新浪、搜狐、雅虎等各大网站纷纷予以转载。7月底,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在第一时间派出记者赴茂名跟进采访。该案一时成为社会各界热议和关注的重大案件……
   
  荣印凡分别于8月1日、9月6日向广州东山区人民法院、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起诉《民营经济报》和其他参与报道此案的新闻媒体“名誉侵权”,后荣均在开庭前自行主动撤诉。
   
  9月22日,“真假借款案”在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二审待结。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专家解读
  维护民企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10月31日,知名法学专家、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井涛女士,接受了《民营经济报》记者的连线采访,就该案进行专业解读。
   
  井涛博士说,从媒体报道的材料来看,一审法院对双方存在巨大争议和分歧意见的单一证据未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查,即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审核和认定的基本原则,特别是违反了关于对单一证据审核、采信的特别规定。
 
  关于该案将来可能产生什么样的社会影响,井涛博士认为,本案标的额达886万元之巨,表面证据确凿,如果二审法院最终查明事实真相与荣印凡起诉的事实相反,从而驳回其诉讼请求,将具有特别典型的社会意义。本案案情复杂,审理本案需要法官具备极高的智慧,并正确理解和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审核和认定的规则。同时,本案作为一宗民间借贷纠纷,首先作为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然后又有可能因涉嫌犯罪,由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已经并且必将继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目前,已有包括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民营经济报、南方新闻网等众多主流媒体聚焦该案。如果讲在民间借贷领域,该案堪称“中国民间借贷第一奇案”。
   
  井涛博士还说,从新闻报道的情况来看,该案中,法院对民营矿山的查封存在诸多问题,甚至可能是根本错误的。该案适逢党中央、国务院今年刚刚颁布扶植民营经济发展的“非公经济36条”,从某种意义上讲,本案也是一个如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编辑 玉米)

  ▲链接·案例参考

  伪造借据诈骗受严惩
   
  河北定州男子陈全发利用职务之便,取得昌平县地材公司墙体科和其所属的昌平昌盛砖厂盖有公章的空白信笺,并以此伪造出多份借据。此后,陈安排他人持伪造的借据到法院起诉,要求昌平地材服务中心(原昌平县地材公司)偿还欠款,最多一起达66万元。
 
  昌平地材服务中心向警方报案。经侦察,“债主”均是陈的亲友。2004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陈全发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他涉案人员也受到相应惩处。
    (据新华网北京2004年12月29日报道)

  揭穿白纸黑字的假证据
   
  广东东莞市东城法庭曾受理一宗民间借贷官司:陈某出示的一份借款协议书上明确李某夫妇借了其港币55万元。而李某夫妇却称,当时夫妇俩要陈某请关公神位,陈某就要他们在一张神纸上签名并按手印,如今这神纸却被陈某伪造成了借条。
   
  虽然签名是真实的,但合议庭的三名法官“合理怀疑”了该借据的真实性:借款协议书上的字前大后小差距很远,两页协议书居然是李某夫妇各签一页;且陈某曾经因借封建迷信活动盗取他人钱财被判刑8年,一出狱就借巨款给李某夫妇,且描述钱一直藏在家里床下;审理时陈某说55万元港币是做生意所得,却拒绝交代做什么生意……法官最终认定陈某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借款存在,驳回其诉讼请求。
(据《羊城晚报》10月25日报道)


我要发言】 【编辑信箱】 【关闭窗口

 [财经关键词]

相关新闻:
 
>>>上一条:


如果您在本页面发现错误,请先用鼠标选择出错的内容片断,然后同时按下“CTRL”与“ENTER”键,以便将错误及时通知我们,谢谢您对我们网站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