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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氮肥厂破产拍卖,早已租赁在此的民企却被剥夺了优先竞买权。马灿/摄
国有企业广东遂溪县氮肥厂,资产总额为3330万元,负债总额为11370万元,资产负债率高达340%。1993年被迫停产,200余亩的厂区成了“空城”被闲置。遂溪县政府从1999年底起通过招商引资,陆续引进14家民营企业进厂租赁厂房或场地经营,其中工业企业8家。这些民营企业与氮肥厂的租赁期均为12年。 短短几年时间,新生的民企群体渐渐带给原已停产的遂氮厂区一片生机盎然的景象。特别是近两年来,这些民企正不断增加投入,扩大生产规模。 2005年4月,遂氮突然宣布破产,但租赁该厂的民企因没有享受到约定的竞买优先权而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目前,八家民企与县政府对簿公堂,依法维权。
“遂溪氮肥厂申请破产时,与这几家民营企业的租赁合同的确还没有到期,也就是一个给他们赔偿的问题;我们想了各种方法,做了许多工作,几家民企就是不同意,这样只好由法院最终来解决。”2005年11月14日,代表政府方面处理遂溪氮肥厂破产问题的湛江市遂溪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郑党很是无奈对记者说。 《法律与维权》导刊记者在湛江采访时获悉,8家租赁在氮肥厂内的民企,依据租赁合同规定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正在要求以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来依法参与氮肥厂的竞标。 缘起——神速破产令民企措手不及 2005年4月27日,在没有事先知会几家租赁厂区的民营企业的情况下,遂溪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氮肥厂申请破产还债一案,并于当日就依法宣告该厂破产还债。 直到5月10日,遂溪县氮肥厂破产清算组才向8家民企下发终止租赁合同通知。据郑党向记者介绍:对于与那些民营企业所签订租赁合同及财产处置,政府准备按照《破产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具体内容是:终止破产企业与租赁方签定的合同,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租赁者向清算组申报;租赁者所投入的财产,属于动产的,由租赁者自行搬迁,属于不动产的土建工程,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征得租赁者同意后和破产财产捆绑拍卖,拍卖后将其财产拍卖所得价款返还给租赁方;同时,对这几家民营企业搬迁安置所需要的土地,政府确定在工业园征用土地优惠转让给企业解决搬迁安置问题,并且政府还决定从财政拨款适当解决企业搬迁的费用,尽量减少这几家民企因此造成的损失。 对于原来与民营企业签定租赁合同时规定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包含优先参与竞买土地等权益),记者在政府的相关破产处理方案中则未见提及。“氮肥厂破产来得太突然了,政府部门根本没有预先打招呼,令我们都措手不及。”遂溪县华润纸业有限公司经理全华宇,站在高速运转的机器前大声对记者说。 据悉,华润公司是去年湛江工博会遂溪分团签约的一个项目,遂溪县发展计划局还专门作了项目批复(遂计字[2002]44号文件)。该公司目前已步入正规的发展阶段,各地订单不断,效益增收明显。 租赁民企之一、湛江市红日稀土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郑义告诉记者:“我们投入大量资金对原氮肥厂的厂房进行改造,购置了生产设备。如今我们这些企业已在这里投入了固定资产超过2000万元,形成了化工、造纸、矿产三个大的行业,年产值达5000多万元,税收超过50万元,解决就业岗位300余个。” 郑义告诉记者,眼下租赁者最关心的就是安置问题,同时新厂选址、搬迁费用和赔偿等一系列问题都摆在了双方的面前。人心已乱,几家民企已无心组织生产。 而郑党则向记者表示,这几家民营企业在租赁期间,仅有3家企业在机器设备和土建工程建设方面有较大的财产投入,其余的几家企业投入相对就少些。
纠纷——拍卖方案引发“优先权”诉讼 在随后氮肥厂的拍卖方案出台后,几家民企立即有了更强烈的反应。 据称,遂溪县正引进广州番禺一家规模较大的民营化工企业,对方指明要办钾醇钾醛生产基地。于是,遂溪县法院成立的清算组在处理拍卖氮肥厂土地等财产时设置竞拍条件,指定原厂区投资建设钾醇钾醛项目。遂溪县政府也正式发出[2005]44号文件,批复清算组关于氮肥厂厂区土地规划用途的请示,同意作为化工项目建设用地,并实行整体拍卖。 据多家租赁在此的民企老板告诉《法律与维权》记者,他们认为,政府这一行为等于将氮肥厂土地“内定”给广州番禺那家化工企业了。他们当初被招商引资“引”进来时,签订的《租赁合同》注明在同等条件下他们有“优先权”,可现在却连参与权也没有了。 记者从全华宇经理提供的《租赁合同》上看到:该合同第9条特别约定,在租赁期间如发生特殊情况,如进行产权改革或其他政策因素,造成合同无法执行时,华润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赔;但所租赁的土地必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转让给华润公司。该租赁合同已报经遂溪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政局、经贸局等相关部门批准。 这些民企认为,在氮肥厂厂区内投资设厂是经他们相关职能部门核准合法经营,其投资及收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现在这个指定拍卖方案,严重侵害了几家民企的合法权益。于是,协商未果后,他们决定向法院起诉遂溪县政府。
诉讼——民企维权无“主体资格” 八家民企在起诉状中称,作为被告的遂溪县政府“在处理破产企业财产时,应当分清破产企业的财产和投资人的财产,应当考虑承租人作为破产财产有优先购买权,以维护破产企业财产和投资企业生产的连续性和增值的问题。否则,我们这些民企将有几千万元的损失”。 他们还认为,被告“作出遂府[2005]44号文件《关于县氮肥厂厂区土地规划用途的批复》,在破产企业财产和这几家企业财产未分清和认定之前,强行将氮肥厂厂区的土地规划作为化工项目建设用地,实行整体拍卖。被告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将包括我们几家企业的2000多万元的投资作为破产企业的财产'整体'拍卖,严重侵害了我们八家企业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遂溪县政府的代理人在答辩中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遂溪县氮肥厂原使用的国有土地依法不属于破产财产,应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置,与原告无关”,因此,“原告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依法不具有本案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县政府在答辩中还坚称,“遂溪县人民政府只是根据人民法院成立的企业破产财产清算小组对破产企业原使用的国有土地如何处置的请示,依法进行批复。该批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没有产生实际影响,也即是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0月27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进展——县委书记:“手心手背都是肉” 由于这几家民企起诉政府,氮肥厂的拍卖工作至今一直未果。 八家民企不服湛江中院判决,欲向广东省高院提起诉讼。近日,记者在遂溪采访时,遂溪县政协主席程南成表示,政府也正在努力与对方协商,将对拍卖方案做一些调整。 程南成在接受《法律与维权》导刊记者采访时说:“对于这样的情况,确实有损民营企业的利益,我们也理解他们的难处;因此,县委、县政府对于他们的赔偿和搬迁安置问题也相当重视。” 记者了解到,遂溪县委书记湛岳登曾多次讲过:“不管大小企业,我们县委、县政府都要想办法把他们留下来,手心手背都是肉,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全力把这些民企安置好。” 11月30日,《法律与维权》导刊记者再次来到遂氮采访,正巧遇见工厂大门有人以一堆乱土堵住。租赁在内的几家民营企业运送原料的卡车被堵在外面,无法进入……
嘉宾评点 民企合法优先权不容剥夺
土地应先拍卖再规划 遂溪氮肥厂正在破产进行中,破产清算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土地政策进入市场,依法拍卖,在国有土地没有拍卖以前,就对氮肥厂厂区土地规划用途进行请示显属不当。该宗土地用途待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有偿取得,再由买受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报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方可由买受人进行土地规划用途的请示,而不是由破产清算组请示。 民企优先权不容剥夺 遂溪县政府的批复对氮肥厂厂区的土地整体出售,剥夺了几家民企作为租赁人的优先权。同时,政府批复指定原厂区投资建设甲醇甲醛项目,明显是设置不平等的竞拍条件,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 批复具有可诉性 政府作出的批复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此批复明显侵害了这些民企的合法权益,如按批复执行,势必导致这些企业的优先权和公平竞争权受到损害,故原告具有主体资格。 退一步说,即使政府的批复属于抽象的行政行为,那么该行为也具有可诉性。 (本期嘉宾:广东南方剑律师事务所曹雪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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