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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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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琳:完整的住房保障体系应有多层次
2007-03-14 10:26
作者:陈琳 新闻来源:南方日报

   一个社会中,有最低收入者,也有未达到廉租房申请条件同时又买不起(或租不起)商品房的低收入和中低收入者,因此,针对不同收入层次的各类住房保障产品都很重要

  住房保障体制实际上是政府向居民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其效用就是通过支付转移的方式实现社会收入的再分配,使广大中低收入和最低收入人群也能够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从而保持分配公平和社会稳定。

  政府作为主体构建的住房保障体制,是对市场机制的一种补充和修正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住房作为人类生存不可替代的必需品,人人都应享有合适的居所”的观念已经得到普遍认可。由于住房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及住房市场所存在的缺陷,以低收入者为主体的特殊阶层仅仅依赖市场机制难以解决自身的住房问题。因此,政府作为经济的宏观调控者和管理者,担负着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和保障全体居民基本权利实现的职责,理应成为构建住房保障体制的主体。尤其是在因城市化快速发展而使得房价上涨过快,以致广大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支付能力与住房市场价格之间出现巨大落差的情况下,没有政府的直接干预,就不可能有效地缓解以至解决尖锐的住房矛盾。当然,政府作为构建住房保障体制的主体,并不意味着要完全取代市场机制,更不是要破坏市场机制。政府对住房市场的干预应该是在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或无法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引导市场,是对市场机制的一种补充和修正。

  解决居民的住房需求需对不同的人群推行差异化的住房供应政策

  因此,从长远的角度讲,解决居民的住房需求需对不同的人群推行差异化的住房供应政策。对于城市高收入及中高收入人群,可通过完全的商品房市场解决住房问题;对于中等收入人群,可通过相关的信贷与税收政策,支持其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对于中低收入人群,政府可以通过采取各种优惠政策确保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对于最低收入人群,可以通过廉租房来满足其住房需求;同时,对于不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又没有能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夹心阶层”居民,可通过推出“租赁型经济适用房”,给予相应的补贴,鼓励其自置住房或租房,以此形成“无缝对接”的覆盖全社会的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同时,出于对社会公平的考虑,外来人口的住房问题也应尽可能纳入保障的范围。建设住房保障体系的资金来源可以有多种渠道,包括财政、税收、公积金增值收益、社会捐赠等,还可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强制性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资金,还可调动社会与企业的力量。

  住房保障的水平须有层次性,保障手段应该多元化

  在正在召开的“两会”上,廉租房的建设成为了会上讨论的热点。廉租房制度是针对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实施的一种社会救助,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它通过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三种方式提高保障对象的住房支付能力,以改善最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这一制度的建立、完善与落实,对于社会最低收入的人群而言,无疑是一个大大的福音。

  然而,如前所述,就一个完整的住房保障体系来说,仅有廉租住房这一种类型是不够的。一个社会中,有最低收入者,也有未达到廉租房申请条件同时又买不起(或租不起)商品房的低收入和中低收入者,因此,针对不同收入层次的各类住房保障产品都很重要。因为住房保障的实质,其实是政府承担的住房市场价格与居民支付能力的差距,以解决部分居民对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由于保障对象的住房支付能力是千差万别的,因此住房保障的水平也须有层次性,保障的手段也应该多元化,以体现对每一个居民的公平。所以,对于像经济适用房这一类的面向中低收入人群的保障性住房产品,我们不能因为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就提出废止,而应该更多地从管理的角度去完善它,从市场的角度去规范它,包括更清晰地界定该类产品的供应对象,更科学地制定它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等等。

  作者系广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房地产研究所所长 (编辑: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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