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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外移办法实施
2004-12-10 13:57
  南方网讯  2004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暂行办法》所指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行为包括两类:一是移民财产转移,即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二是继承财产转移,即外国公民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涉及向台湾地区的个人财产转移可比照适用本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对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的移民财产转移采取“一次申请、分步汇出”,即申请人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两年内分步汇出全部财产。从同一被继承人继承的全部财产,只需一次性申请,可一次或分次汇出。但对同一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
 
  舆论认为,《暂行办法》对于保护个人法定财产权利、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具有重要意义。(编辑 玉米)


作者: 新闻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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