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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合同对抗霸王条款 全民维权意识提高

2005-05-26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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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霸王条款,这个凝聚了极强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的“口头语”,曾经从多少消费者口中愤怒地迸出,尤其在带有天然垄断性的电信行业里,似乎已经司空见惯。面对运营商的强势,哪怕是明显丧失公平的电信服务合同,我们也只能接受或拒绝,不能讨价还价。现在,终于多了一种选择:由第三方来制定合同。

  南方网讯 5月22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北京通信管理局以及北京移动、北京联通等已经达成一致,今后运营商所有与消费者签订的电信服务合同样本将由工商部门提供,运营商不能再向消费者提供由己方制定的格式条款。据悉,新款电信服务合同的最大特点就是去掉了旧款合同最后一款“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运营商)所有”。此外,在合同具体内容的制定上,也更多地考虑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目前新款合同范本制定工作基本完成,相关部门将会在最短时间内推出。

  此前,由运营商制定的电信合同中包括电话卡期限过短和余额不退等诸多问题一直为消费者所诟病,并被消协列为“年度十大霸王条款”之首。在各种压力,运营商也推出了小面额充值卡和余额转存等解决方法。显然,这在人性化的道路上又迈进了一步。而工商局和通信管理局能积极投身其中,这也是有作为的表现,不仅如此,它还反映了全民维权意识提高和社会文明进步的见证。

  运营商:服务合同已进行修改

  记者从广东移动和广东联通获悉,目前采用电信服务合同仍是自行制定,主要针对的是一些后付费的品牌,如全球通和新时空等。两大运营商都表示已针对先前服务承诺进行一些修改。广东联通表示,入网协议中两项“霸王条款”———“电信业务经营者单方享有对电信服务协议的解释权”、“用户因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受到损害,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都已经删除了。广东移动表示,对预付费品牌的资费变更,将会同时有针对新老客户的两套资费标准,以此保障老用户的权益。

  工商局:正在积极组织调研

  “我们已经对此进行前期的调研,包括与省通信管理局的协商,至于什么时候推行则还需根据调研结果而定。”省工商管理局的胡小姐告诉记者,工商局职责包括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而电信作为一种无形商品,质量好坏就体现在服务上。因此,省工商局将酌情参考消委协反馈上来的投诉案例与有关部门积极沟通。

  消费者:希望新合同早日出台

  在记者的采访过程中,许多消费者都表示希望广州能向北京看齐,早日推行新电信服务合同。“这样一来,起码投诉案件将大幅度减少!”因电话上网费正向电信索取话费清单未果的叶先生对记者说,“工商局制定合同,我们更放心一些,不然什么都由运营商说了算,出了问题又常常推诿。”据悉,一些消费者在碰到霸王条款时,往往面临着起诉困难的局面。一是与运营商强势相比,财力与精力的匮乏;二是个体诉讼即便赢了,往往选择调解,因此不能产生广泛有效的判例。

  专家学者:第三方合同便于维权

  北京大学经济学者海闻表示,由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电信运营商仍处于垄断地位,这成为“霸王条款”产生的重要根源。在市场竞争机制还不完善的初期,由独立第三方、且为市场秩序监管者工商部门来推出统一合同文本,将有助于维护消费者权利。同时,还将大大压缩运营商对合同的自由裁量的空间,确保用户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

  霸王条款中确实有很多是涉及到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如收费缺乏透明度、资费套餐的种类及内容随意变更等,甚至包括带号转网和以后的3G频段资源。这里,我们试从消费者投诉中举几例说明:

  案例一 电话停机加收附加业务费

  联通某分公司的《入网须知》里规定:“130用户只要未办理正常停机手续,停开机期间月租费(包括附加功能费)仍然正常计取,并按所欠费用从每月24日加收3‰的滞纳金。”

  案例二 高额话费可随时停机

  移动某分公司规定:“乙方在办理各种变更业务后,只能选择预付款方式缴话费,若乙方不及时交费或话费预付款不足以支付话费,或乙方发生高额话费,甲方有权随时给乙方作停机处理。”

  案例三 通话故障不能索赔

  联通某分公司在入网协议规定:“客户充分认识到移动电话通信服务不可避免会受到网络覆盖、网络故障及移动通信系统优化、升级时的影响,并可能造成通信的中断。客户承诺和保证其不会因该类情况而向联通公司索赔。”

  链接:"霸王条款",即"不平等格式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这些条款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面限制,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它往往具有以下4个特点:任意加重消费者 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任意扩大经营者权利;掌控最终 解释权。  

编辑:林洁珊


作者:策划何智新 执行李震林 新闻来源:广州日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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