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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垃圾回收法年内出台 消费者承担部分责任

2005-06-10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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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网讯 近日信产部经济运行司高振杰处长对外透露说,国家发改委正在围绕《电子信息产品生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展开工作。

  《办法》是由六部委联合会签,在此之前,另五大部委———环保总局、商务部、工商管理总局、海关总署、信产部已经签署完毕。这或许意味着,在2004年就被广泛期待的电子垃圾治理办法,有望在今年推出。

  治理电子垃圾要做产业链

  据高振杰所透露的一个重要信息,六部委不仅是要简单地进行电子垃圾的回收与治理,还将“针对电子信息产品的污染防治工作,和可持续发展的形势,把循环经济搞上去。目的是做到产品从设计开发开始就减少污染,尽量选择一些无毒、无害的材料。等它进入市场,寿命完结后再回收”,高振杰说,“一定要把产品的产业链做起来。”

  即将出台的《办法》要求,电子产品标记安全使用期限,超期产品要强制回收处理,禁止再流入市场。“主要针对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集中对‘要求生产企业从生产、开发、研制到最后的产品、面向消费者’这一阶段进行管理,对回收处理并不介入”。

  高振杰指出,《办法》里部分条款跟欧盟的指令对应,其它相应的还有其他部委正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此前,欧盟的环保法令让国内的家电出口厂商备感紧张,纷纷调整自己的生产策略。《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显然将促进生产厂商对环保的认识并帮助他们部分做好出口热身。

  据介绍,目前,信产部针对《办法》正开展两项基础工作。一个是关于污染防治标准,去年10月,标准工作组正式成立,并开始在三个方面展开工作,第二个基础工作是制定进入《办法》管理的产品重点监管目录。目前,欧盟对十大类产品依次进行监管,对一些产品在发展还不到位时作为例外处理。但和欧盟制定的两个类似目录却有所不同,中国选择了在技术允许、财力允许、发展允许的情况下,再进入目录监管。

  “标准工作组的三方面工作一个是限量与检测,信息产品含有各种有毒、有害物质,要对它们进行限量检测。二是标志和标识,产品在出厂以后,对社会,对消费者要明示里边含有什么物质。第三是关于六种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工作。”高振杰说。

  治理费生产者消费者共同买单

  和《办法》起草伊始便开始的争论一样,业内人士对于谁来买单仍争论不休。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称,国外电子垃圾的回收工作,一般是三种模式,“或是消费者买单,或是经营者,或是纳税人”。他表示,在中国,政府应规定由经营者来支付回收费用。

  高振杰认为,电子垃圾的产生,消费者、生产者、社会及政府都担有责任。“现在的生活垃圾可以有纸袋装起来放垃圾桶,但电子垃圾还没有一个固定的回收点”,因此,不能一味强调企业必须承担什么。

  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固体处副处长孙绍锋也建议,将生产者制度延伸这个概念引进到国内来。孙绍锋表示,作为企业行为,企业承担回收费用,必定导致成本增高,继而带动价格提高,如此往复,“实际上消费者和生产者都在负担一定的责任。”

  在对话过程中,武高汉援引了目前诞生的新回收模式:德国推出在电池上标注绿点,购买时可享有退换优惠,方便回收。东北一所大学也推出了电池租赁业务:消费者有一笔钱押在了经营者那儿,要拿到押金,就必须回收。这些模式都或许给行业带来新的借鉴。

  武高汉建议,国家应建立“环保退税”机制,即环保的企业可享有一定程度的退税优惠。而这也可彻底解决上述谁为电子垃圾买单的怪圈。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对于电子废旧产品的治理各部委已经形成合力:发改委起草了《废旧电子家电回收条例》,环保总局起草了《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分别封堵《办法》所不能涵盖的上下环。

  中国与欧盟环保令对比一览

  欧盟“双指令”

  出台时间:2004年2月

  实施时间:2005年8月

  责任对象:生产商负责

  管理对象:10大类、102种电子产品

  管理标准:电子产品垃圾的回收,铅、汞、镉、六价铬、聚合溴化联苯(PBB)、聚合溴化联苯乙醚6种有毒有害材料限期禁止使用

  国内《办法》(拟订)

  出台时间:2005年内

  实施时间:2006年7月

  责任对象:企业、经销商、消费者共责

  管理对象:待定

  管理标准:电子产品垃圾的回收,铅、汞、镉、六价铬、聚合溴化联苯(PBB)、聚合溴化联苯乙醚6种有毒有害材料限期禁止使用

编辑:林洁珊


作者:记者 林炅 新闻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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