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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争拗不断 网民呼吁加强保护

  南方网讯   

  话由

  网游玩家状告网易
    
  30岁的张勇是网易网络游戏《精灵》的玩家。2002年7月19日,他在游戏中注册了人物角色“张津铭”。但去年2月2日,“张津铭”因为“企图客户端作弊以及使用了外挂(一种电脑作弊程序)”而出现在网易的处罚名单中。网易以“张津铭”在游戏中使用违规程序作弊为由,把张勇的游戏账户封停了30天,并删除了游戏人物角色“张津铭”。

  为此,张勇将网易告上广州天河区法院,要求恢复他拥有的人物角色“张津铭”。按照张勇的说法,“张津铭”是他花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获得的,是他的个人合法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

  在一审败诉后,张勇已提请二审。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随着游戏用户的急速增长,网络虚拟财产这个概念逐渐为人们所熟悉。“虚拟财产”是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等级、游戏货币、游戏装备等等。

  而自2003年第一起虚拟财产的案件以来,关于虚拟财产的争端就从来没有间断过,对于虚拟财产是否物权,其归属权和使用外挂制造的虚拟财产是否具有合法性等问题也日渐成为争论的焦点。
    
  网络虚拟财产是否有物权?

  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网络游戏的物权界定认定遇到了技术的门槛,各方观点不一,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既能保护权利人利益,又能保持物权法律理论的统一。

  从一般法学理论讲,网络虚拟财产符合了法律上的物(财产)必须同时具备的几个条件:一是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二是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三是具有独立性;四是得到法律认可。

  因此,网络虚拟财产是介于传统意义上的现实财产与作为知识产权的精神财富之间的一种财产存在形式,具有得到法律认可的可行性。在法律上,对网络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应当是一种物权。

  但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文法学院特聘教授刘德良先生则认为:“虚拟财产这个概念本身是值得商榷的,最好称为‘虚拟物品’。从这个角度来说,虚拟物品并不是物权,因为他并不是物权理论中所指的有体物。”

  对于虚拟财产是否拥有物权的争论,直接导致了国家难以对网络游戏中所出现的虚拟财产用明确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这与大部分网络玩家希望能有法律保护自己的虚拟财产的迫切心情形成了鲜明对比。正如网易公司在回应记者时表示,由于法律的缺失,游戏的运营商一般是根据各个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游戏的需求制订相应的规定,以尽可能地达到游戏的公平性。
    
  网游虚拟财产属于谁?

  虚拟财产属于游戏开发商还是属于玩家,曾引起议论纷纷,但现在普遍倾向的一种说法是,游戏开发商为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主体,而玩家则拥有虚拟财产的占有控制权。

  虚拟财产本身是由游戏开发商开发和设计出来的,而游戏软件和程序本身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因此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游戏开发商,而玩家所拥有的仅仅是根据网络游戏服务合同本身所赋予的虚拟财产的使用价值。因此相对于玩家来言,此虚拟财产是一种无形的的债权性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必然需要对具体的装备、财物进行一定程度的占有、控制,但是这种占有和控制只是为了更好的行使这种网络游戏消费,并不是代表着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玩家。

  然而,问题并没有解决。尽管有可以通过IP地址确定玩家一说,但对于虚拟财产的归属仍难以确定。在虚拟财产受到侵害时,对于虚拟财产属于谁,谁真正控制着这笔虚拟财产的举证工作难以进行。这一方面是因为网络的虚拟性,另一方面是由网络的大流通量和不确定性造成。
    
  作弊获得的虚拟财产是否合法?

  在游戏中使用外挂的玩家就等于在游戏中作弊,即是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虚拟财产。而在游戏提供商来看,外挂的使用,一是侵害了他的版权,二是侵害了他的财产利益。因此,有些提供商为了打击外挂,对使用外挂的玩家施行处罚,或封其账号,或者将其“装备”降低,这就使得玩家和提供商之间的矛盾凸显。

  外挂是属于侵权还是违约?刘德良教授认为:“这个问题还需要具体分析,从版权角度来看,应该具体分析外挂的制作、销售、运营等问题。而是否违约主要看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合同上的约定关系。”

  回到张勇的案件本身,那么游戏厂商能否根据游戏数据将使用外挂获得的装备予以没收而将未使用外挂的装备予以归还呢?网易公司表示,“对于使用外挂的玩家的虚拟财产当然应该被没收,健康、有序的游戏环境才是最有利于大家娱乐的环境。这一行为完全符合国家法律,也符合双方签订的电子协议。但是如果仅仅只没收玩家使用外挂等非法手段而获得的装备或者财产的话,不足以达到警告和惩罚的效果,也无法对其本人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更无法对其他玩家达到以儆效尤的效果。”
    
  游戏停止运营是否要补偿玩家?

  就本案而言,还有一个问题也慢慢浮现出来。《精灵》已经是一款停止运营的游戏,那么对于这样的一款游戏,那些为之付出了心血的玩家又将如何保护他们的虚拟财产呢?

  就这一问题,目前尚未有玩家提出过诉讼,但是并不代表这样的问题今后不会引起玩家的质疑?游戏运营商是否要对这些玩家进行一定的补偿?

  网易公司并未就这一问题进行回答。但是网易表示,之所以决定将《精灵》这款游戏停止运营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外挂破坏了游戏的公平性。网易曾为外挂作弊现象大动干戈,不惜血本删除10万作弊者,但这些终究抵不过外挂的肆虐,最终才作出了停止运营这个决定。

  对于这些作弊者,可能并不存在进行赔偿的义务,但是对于那些没有作弊的玩家呢?对于那些没有作弊并购买了虚拟物品的玩家呢?

  这一切,还是需要游戏运营商和玩家一起来思考。
  
 
 相关案例

  删除玩家装备被判违约
  
  今年7月25日,浙江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在杭州市西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游戏运营商须为客户在《传奇3》账户中恢复“魔戒”一枚,打入500万传奇币,赔偿其51.37元的电话费损失。

  2004年,陈岩以网络游戏《传奇》会员注册和购买缴费卡的方式与广州光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建立了网络游戏服务关系。但在今年2月24日,游戏运营商在事先未告知的情况下封停了陈的游戏账号,直到27日才解封。但当陈再次进入游戏后,发现其中一个装备“魔戒”不见了。与广州光通服务热线沟通,他得知是封停账号时服务器产生异常导致丢失,但公司对封停账号及相关损失不作补偿。陈岩认为运营商侵害了自己的利益,今年3月将广州光通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通过游戏获取“魔戒”,应受保护;被告在不能证明“魔戒”是原告使用外挂导致服务器紊乱的情况下产生,又在未通知原告的前提下封停账号、删除“魔戒”,侵犯了原告的合同权利,属违约行为。
  
 
 相关调查

  网民呼吁保护虚拟财物
  
  在新浪的一项调查中显示,有高达71.71%的被调查者认为,如果虚拟物品丢失,游戏运营商有义务为玩家追讨被盗物品,认为没有义务的仅占4.88%。

  有43.41%的被调查者认为,要保护虚拟财产,最重要的是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将“游戏运营商要规范服务”放到最重要位置的占到了被调查者的34.15%。

编辑:林洁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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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记者 陈亮 实习生 石秋菊 来源: 南方日报 时间: 2005-08-09 1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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