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8月3日,广州日报报道了《新手机3天折价250元》一文,引起了众多读者的关注。上周,记者获悉这一事件又有了新的进展:黄先生年初购买的原价为950元西门子手机最终获得800元的退款处理,同时保留该机电池。尽管双方已经解决了此事,但是从中折射出的换机纠纷却引人深思。
在黄先生与大天行的纠纷中,因为维修人员的鉴定材料已证明,手机出现的故障并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因此双方分歧的焦点不在于能不能退款,而是该退还多少款的问题。针对这一点,双方各自依据三包条款进行各自不同的解读。
消费者的愤慨 凭什么不全额退还
黄先生对记者表示,他是在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后于7月9日更换同型号的一部新机,三包法规定“更换新机的三包期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而3天后新换的手机又发生故障,属于三包规定中的7日内,因此他有权选择退货。“三包中对退款全额也有很明确的规定:按发票全额一次性退清。”他说,“手机电池半年三包期是指手机电池作为孤立个体出现故障时说的,而手机退货时指手机主机出现故障进行退货,所退的内容包括手机主机在内的所有随机附件。”因此,他坚决认为“大天行以电池不能退回厂家为由扣款150元是毫无根据的!”
经销商的苦楚 三包在此有待商榷
大天行在来函中表示:“虽然客户退机时该款手机的零售价为699元,但仍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以购机时的全额为基数办理了退机。”其中对实际退回800元机款的解释是:“由于当时客户未有退还跟机原装配送的手机零件。”大天行的负责人认为,黄先生是在今年1月6日购买了手机,远不止3天,所以7日内退货的规定在此适用有待商榷。
工商部门的无奈 我们只能做调解工作
出现像黄先生这种例子的纠纷,工商部门表示,他们在接到投诉时大多只能先登记,接着在双方之间进行调解,然后把调解结果记录下来。“即便商家违反了三包规定,工商部门也没办法强制其执行。
工商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告诉黄先生,遇到这种情况只能通过法院起诉,“但是这种起诉受理可能长达半年以上。”黄先生无奈地告诉记者。而一位工商部门的人员告诉记者,一般他们只是传达双方的意见和要求,并从中协调,至于能否达成则无法预料,因为客观上他们没有强制执行的职权。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手机三包纠纷普遍现象的一个真实的缩影。到底是哪一个环节的缺失呢?要说清还真不容易。对此,商家、消费者乃至监管部门多少都有点无奈。本报记者李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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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即手机三包)中的相关条款
第十一条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四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电池、充电器、移动终端卡、外接有线耳机、数据接口卡等移动电话机附件出现本规定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附件。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单独销售的,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还货款;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
第十九条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当按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
第二十一条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再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编辑:林洁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