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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迷偷删他人电邮被捕 涉侵犯通信自由罪
  在互联网普及的今天,电子邮件作为通信工具,扮演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电子邮件和传统通信一样受到法律保护。日前,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就以涉嫌侵犯通信自由罪,依法批捕了非法侵入他人电子邮箱并删除邮件的一名犯罪嫌疑人。

  电脑高手爱逛别人邮箱

  马某某是名计算机爱好者,2005年8月份,他办理了一张无线上网卡,之后购买了一台二手手提电脑上网。在浏览网页的过程中,他搜索到深圳市某著名企业一些人员的网络文件和相关信息。

  作为一个电脑迷,马某某那段时间正在学习一些“黑客”技术,为了上场检验一下学习成果,他自行从网上下载安装了一些木马程序和软件,经过反复尝试,竟成功进入了该企业的邮箱服务器。

  从2005年10月份到2006年3月22日,马某某开始多次非法侵入该企业多名高层管理人员的电子邮箱,阅读电子邮箱内的相关信息,并删除了部分人员的电子邮件。

  涉侵犯通信自由罪被捕

  由于这些电子邮箱中存有大量的商业秘密,公司的正常运作受到严重影响,该公司立即报警,警方随即将马某某擒获。

  由于该案件属于新型的高科技犯罪,犯罪手段较特殊,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中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故意非法侵入周某某等8人的电子邮箱,次数多、范围大,作案时间跨度长,并删除了部分人员的电子邮件,情节严重,涉嫌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据此,深圳市检察院以侵犯通信自由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马某某。

    法规档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 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编辑:林洁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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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孟广军 梁建友 来源: 信息时报网络版 时间: 2006-05-11 15: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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