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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设下十面埋伏 电信业名列首位

2004-12-21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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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青制

  南方网讯 “充值卡过期作废”、“投保容易,理赔难”、“本店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欠交物业管理费六个月以上的住户,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

  我国消费者对这些条款和现象都不陌生。而日益成熟的消费者对“霸王现象”和“霸王条款”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12月20日公布的中国首届“霸王现象”认知度调查结果显示,在58275份问卷中,有超过97%的受访者遇到过“霸王条款”,而在寻求解决后,超过96%的人“很少”或“根本没有”得到过满意的结果,“全部得到过”满意结果的仅占0.78%。

  电信、房地产/物业、保险、电力、教育等十大行业位居“霸王条款现象”排行榜前列

  调查中,有超过87%的受访者认为电信行业存在严重的“霸王条款现象”,“充值卡过期作废”和“电话收取座机费”则是最为人诟病的两项“霸王条款”。另外,“使用充值卡的手机,不提供通话详单打印服务”、“手机信号中断,经营者不承担责任”等也是公众投诉的热点。

  柳州的李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算了一笔账:安装电话所需的电缆线、电线杆、安装费等约数百元,全部是用户负担,还要收初装费,没有产权不说,每月还要再交十几块月租金。“你说我们这电话安得冤不冤啊!”

  在房地产行业,公众对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和房地产中介公司都是一肚子怨气。房地产商在出售房屋时侵占消费者购房预定金、减少自己的违约责任等;物业公司收取业主费用不替业主服务;房产中介的“强制缔约行为”、“加重消费者违约责任”等等,都让消费者受害不浅。

  上海的卢小姐用“孙悟空逃不出如来佛的手心”来形容消费者与保险“霸王条款”之间的关系。卢小姐曾在一次汽车追尾事故后寻求保险理赔,“入保时交了很多钱,到理赔时,保险公司却总可以说出很多免赔的理由和规定。想得到合理的赔偿,难,难,难!”

  公众对电力公司怨声最大的是电价上涨和随时随地断电。12月4日,贵阳王先生家又停电了,一份打了大半的文稿因电脑断电而丢失。“我们都是先交钱后用电,他停电怎么没有提前通知一声?!”王先生满腹怨气不知该往哪里发泄。

  咸老是一位退休外科医生,他给记者讲了前段时间带孙子看病的经历:输液时药费总共约60元,另收处置费、观察费、床位费等18元。输液器每袋才2元,批发价更低,在医院则要收12元。追问之下,值班人员告知,输液器上控制滴数的小装置“节速器”也得算钱。老人对医院的“宰你没商量”感到可怕。

  ……

  电信、房地产/物业、保险、电力、教育、医疗、银行、铁路、交通、超市十大行业位居“霸王条款现象”排行榜前列。在调查中,有81%的受访者认为“垄断经济作祟”是“霸王现象”的老根,还有79.7%的受访者认为“打破垄断,让更多的工商企业参与到竞争中来”是遏制此类现象的最有效手段。中国管理科学院的张乃剑教授进一步指出,我国的垄断行为主要不是竞争的产物,而是计划经济时代行政手段干预经济生活的延续。

  人们关注“霸王条款现象”不仅着眼于自身利益,有86%的人对“霸王条款现象”降低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表示忧虑。

  一些企业常以子虚乌有的“国际惯例”为依据,来制定“霸王条款”

  因电话委托出问题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对股民郭先生来说是常事。“系统故障是大筐,什么过错都能装,乙方受损要追回,甲方受损不要慌。”他所说的乙方是指证券公司,而甲方则是自己。

  并不是每位消费者都有郭先生这份揶揄自娱的本领和心情,“霸王条款”给他们留下的往往是难以释怀的无奈和烦恼。“霸王条款”的表现可以分为五类:一、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二、经营者和消费者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三、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利;四、经营者减免自己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五、经营者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如此五条,套用一句广告语:那么多陷阱,必有一款适合您。

  在调查中,有超过97%的受访者表示遇到过“霸王条款”,表示遭遇次数“比较多”和“非常多”的占70%。让人心寒的是,即使人们通过各种渠道与“霸王条款”作斗争,“全部得到过”满意结果的仅为0.78%,“很少得到过”的占56.62%,有39.55%的受访者表示“根本没有得到过”。

  中国产业报协的胡英暖秘书长则认为,要紧的是培养理性的消费心态与成熟的消费习惯。“学会识破骗术、保护自己,‘霸王’就没那么容易得逞!”

  有专家指出,最近几年我国市场电子及通讯设备、住宅等需求热点形成,但不成熟的市场和消费心态给一些企业利用“霸王条款”谋利制造了可乘之机。一些企业以“国际惯例”、“行规”为由,制定“霸王条款”,其中很多根本就是子虚乌有。

  遭遇“霸王条款”之后,超半数受访者“能忍则忍”,仅有22%的人试图“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面对霸道的商家,很多消费者习惯了“退一步海阔天空”。调查显示,有51.2%的受访者认为在遭遇“霸王条款现象”之后,“能忍则忍”是明智之举。仅有22%的人表示在遭遇“霸王条款现象”后试图“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这一比例甚至低于“不采取任何措施”(32%)而居于最后一位。

  今年6月,北京的李先生与京城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签了一份购房委托合同,并交了一万元订金。看房后觉得不合适,房子没买成。而当他向该公司提出退还订金时却遭到了拒绝。中介公司的理由是合同里有这么一条:“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房产权属变更手续无法完成,该项订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明知中介公司耍赖,李先生却是“哑巴吃黄连”:“合同都签了,我们理亏啊!”

  李先生真的理亏吗?法律专家指出,房屋中介收取佣金,应该以房屋交易成交为基础。在未成交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收取劳务费,但中介公司强行扣留订金,显然是曲解了上述条款。

  要求人人都成为法律专家显然不现实,但受到侵害不知依法维权,吃亏的肯定是自己。专家指出,没有法律武器作后盾,与“霸王条款”叫板往往是“剃头挑子一头热”。

  企业亦受“霸王现象”之苦,有识之士指出企业不应转嫁风险

  在此次调查活动中,海尔、联想等10家企业赢得了人们的肯定,获评“十大公平交易企业”。

  然而,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很多企业亦受“霸王现象”之苦,发生在他们身上的“霸王现象”不容忽视。

  霍女士所在的公司主要向国有企业提供进口设备,在这些大企业的合同条款面前,她却毫无讨价还价的余地。“总是要求我们先供货,几个月后经多次催促才会支付部分款项,还要留10%质保金,一年甚至三年后支付。”

  “一些大卖场、超市、平价药房很霸道,名目繁多的占柜费、促销费、过年过节活动费,让我们很头疼。”新疆特丰药业的董事长陶亮说。

  一些企业在遭遇“霸王现象”之后,摆不正心态,将自己的损失转嫁到消费者身上。针对这种现象,有专家指出,这种行为虽然能使企业短期获利,但长此以往却必然得不偿失。

  链接

  所谓“霸王现象”,就是在各种交易中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其主要表现在订立一些不平等的“霸王条款”。所谓“霸王条款”,法定称谓即“不平等格式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这些条款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面限制,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

  中国首届“霸王现象”认知度调查,由中国产业报协会同30余家新闻媒体联合发起。承担此次调查问卷设计和数据分析的中国社会调查所,共收到来自全国各地的调查问卷58275份。

  针对司空见惯的“霸王条款现象”,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和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所长田文昌呼吁———

  仗法律之剑破“霸王条款”(专访)

  本报记者  曹红涛

  记者:一些企业常常以“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为挡箭牌,把消费者的维权请求挡回去。人们想知道,这个“最终解释权”到底归谁?

  田文昌:合同的解释权,应该是双方平等协商,共同拥有,而“最终解释权”在司法机关,绝不是经营者。

  司法机关对合同的解释一般有两个原则:一是限制性解释。也就是按通常理解来解释,不能引申扩大到字面以外;二是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解释原则,我国合同法也有类似的明确规定。这两条解释原则,对保障消费者权益都是有利的。但是,我国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霸王条款”的规制过于抽象和概括,缺乏具体明晰的法律表述,也缺乏救济性的条款。这是我们在加强立法中应该克服的一个缺陷。

  王卫国: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在与企业交易,签订格式条款时,往往是被动接受。在认定格式条款是不是“霸王条款”时,法官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是正当的、合乎情理的。举个例子:人们买飞机票,很少去看具体条款。直到发生行李丢失或人身伤亡,要索赔,才发现机票上航空公司事先拟定了免责的条款。乘客提起诉讼,法官就可以宣告这则条款无效。

  记者:调查发现,面对“霸王现象”,半数以上的消费者习惯于忍气吞声,或者宁愿去找媒体、找消协,也不去找法院。他们为什么不愿走法律程序呢?

  王卫国:诉讼成本高是最主要的原因。这个成本不仅包括金钱,还包括精力和时间。我也遇到过这类条款,当时很生气,也准备起诉,但后来根本没有时间去做。我们应鼓励集团诉讼,以节省消费者的诉讼成本。但是在我国,诉权不能转让,当事人只能委托个人或律师,以当事人名义提起诉讼,而不能委托一个组织去做这个事。针对“霸王现象”可以考虑赋予消费者协会诉权,消费者只需委托消协,剩下的事就不用管了。

  田文昌:立法的价值取向首先要明确,就是保护消费者,保障市场的平等竞争。很多国有企业在打官司时,动不动讲“国有资产流失”,“我是国企,我不赢,你就是危害了国家利益”。这实际是把企业利益混同于国家利益,打着“国家利益”的招牌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观念应该转变,对国有企业,特别是大的国有企业不能纵容。

  记者:有没有可能改进司法程序,对消费者进行特殊关照呢?

  田文昌:现在,最高法院每年出台的案例汇编对各级法院产生了指导作用。我认为,可以考虑在涉及“霸王条款”的诉讼中,对类似案件进行溯及。这有利于节省国家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王卫国: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小额损害赔偿、民间小额合同纠纷都由小额法庭来完成,其诉讼程序非常简单。目前,我国还没有小额法庭,但可以考虑设立简易程序,为消费者起诉创造条件。

编辑:林洁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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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红涛 新闻来源:人民日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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