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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之后又出“极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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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之后又出“极客” 网站与博客们之间广告利润分成规则亟待完善
专题链接:博客时代的躁动与喧哗 ■ 新闻由头 2006年5月28日国务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极客”(Geek)在英文中是指那些性格古怪的人,他们大多智力超群,善于钻研,行为方式特立独行。”千橡集团董事长陈一舟解释旗下猫扑网的“极客”概念。
近期,猫扑推出的“极客空间”评选盛事是又一次WEB2.0的圈地,尽管千橡宣称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在这次活动中,博客广告的最终利益如何分配的话题引来了众多关注。 眼球效应带来广告效益
“极客空间”是猫扑网拥有近2000万博客用户的“我的空间”的子产品。
据了解,为了在众多博客、播客服务中突出自己“极客”的特色,千橡网特别为这次活动投资数百台服务器,所占带宽在北京市内仅次于搜狐、新浪。
目前,WEB2.0网站的主要盈利模式就是互联网广告,千橡网在获得用户圈地与品牌推广等收益的同时,或许同样能获得经济上的相应收益。
在采访中,千橡网相关负责人就表示,并不排除会在博客中插广告的做法。
而记者同时注意到,在此次极客活动中有这样一则版权声明:“用户同意:千橡公司对在猫扑网上发表的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或其他形式的内容有权利自行使用或者与其他人合作使用于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网站、电子杂志、杂志、刊物、电台、电视台等,使用时需为作者署名,以作者发表内容时注明的署名为准。”
据了解,此次“极客空间”展示中,网站除了与韩寒这样的名人单独签署版权协议之外,与其他用户签订的仅仅是针对授权协议,并未涉及到其随后可能带来的广告效益,以及相关分成。
可以想见的是,一旦产生了“馒头”那样的作品,当网站希望在其中插播广告的时候,是否会引起相关的版权纠纷? “先定规则再游戏比较好”
在采访中,千橡集团负责人也表示,博客广告是未来趋势,网站中几大博客可以承接一些广告,大家分成。
但就目前来讲,一般用户与网站之间签署的是使用推广协议,并未涉及到未来的商业利益分成的事宜。同时千橡网也承认,“有些广告已经出现在了博客上。”
在采访中,也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WEB2.0模式给普通用户提供了展示自己的舞台,很多人开博客是以“推广”作为第一目的的,并不太介意与网站之间是否签署版权协议。
而网站在新网络营销领域中摸索,所以目前的在这一利益划分还不是很清楚,“但未来这肯定要成为问题。”
采访中,长期关注知识产权保护诉讼的盛邦(中国)法律顾问有限公司首席律师于国富表示,“网络运营商为博客写手和浏览者提供服务器和网络空间,网络制作和管理,网络运营商为此提供成本;同时,博客写手将自己的作品提供出来,他们也付了成本。所以网络运营商和博客作者都有权利因此获得广告利益。
对于解决方案,建议在博客模板中的广告收益属运营商所有,在博客内容中的广告收益属博客所有人所有。
而具体到利益分配须由双方制定具体的在线合同。”
据了解,目前国外MYSPACE等网站的广告基本出现在论坛等公共领域,不会出现在博客主的个人页面,而近期极少数个人博客页面能看到的广告,基本是推广网站的一般性横幅广告。 [ 声音 ] “大家都在摸索WEB2.0广告营销模式,但还是先定好规则再下场游戏比较好。
碰碰网在考虑是否利用博客“皮肤”(博客外观标志)做一些比较能让博客主接受的软性广告,而这种肯定是要跟博客主谈分成的。
——碰碰网总经理丁志峰
编辑:林洁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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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记者 李宽宽 实习生 宋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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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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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6-05-31 14:4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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