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要闻 中国 南粤 国际 港台 社会 专题 动漫 财经 体育 娱乐 科教 IT 房产 旅游 人才 汽车 健康生活 english 社区
2002年04月27日
站内检索
人才首页
用户名
密码
企业 求职者
个人注册|公司注册
 
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同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贯彻会议上的讲话
 
2002-04-27 14:0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同志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已于2001年10月27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是关系到亿万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关怀,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贯彻会议,我们这次会议的主要议题是:认真学习和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研究部署《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努力开创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新局面。下面,我就如何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认真学习,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卫生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法律。它科学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职业卫生工作所取得的丰富经验,充分肯定了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具体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它对我国职业卫生工作将产生历史性的、巨大的影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订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工会组织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要给予高度的重视,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作,切实作好各项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一)《职业病防治法》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劳动者的关怀,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是通过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的权益,这是党和政府对广大劳动者健康关怀的具体体现,也是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举措。我国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共同纲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是国家的重要职责。维护劳动者及职业病人的健康权益是职业病防治法的精髓。规范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重要内容。特别是针对目前一些用人单位漠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的现象,《职业病防治法》依据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的规定,明确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并具体细化为劳动者所享有的八项权利。劳动者是生产力要素中最活跃的因素,良好的职业卫生保障,能够有效地延长劳动者的有效工作年限,保持和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增强社会生产力。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代表了我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正是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最直接的体现。全面正确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赋予我们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的神圣职责,也是贯彻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针的具体体现。

(二)《职业病防治法》对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促进经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职业卫生水平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反映,也是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建国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一套适合我国国情又行之有效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措施,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劳动条件得到了很大改善,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总体的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乡镇企业、私人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崛起,劳动用工制度的变化,新兴产业的发展和技术的引进,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些挑战是:各种新职业危害因素大量增加;部分用工单位无视国家的有关规定,只顾追求自身的利益,不配置必要的职业防护设施和不提供劳动保护用品,侵犯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的现象常有发生;部分地方对职业危害缺乏认识,片面追求当地的经济增长,对企业中存在的职业危害熟视无睹,放松对企业的监督和对劳动者健康的保护;一些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等等。可以说,我国职业卫生面临的形势是很严峻,不容乐观。下面我讲一些具体情况,截止到2000年底,全国累积发生尘肺病55.8万例,累积死亡13.3万例,病死率为23.85%,现患尘肺病人42.5万例。2000年我部共收到各类职业病报告11718例,较1999年的病例增加了14.5%。在总病例中,尘肺病新发病例9100例,占77.7%,死亡2725例;急性职业中毒230起,785例,死亡169例,中毒病死率21.5%。引起急性中毒的化学毒物约为40余种,其中苯、硫化氢、一氧化碳引起的急性职业中毒居前三位。在230起急性中毒事故中,重大事故22起,中毒124人,其中死亡88人,特大事故3起,中毒48人,其中死亡40人。三资企业的急性中毒病例也比1999年增加了43.8%。乡镇企业的职业危害问题也十分突出,据卫生部对15个省市的30个县区的乡镇企业职业危害情况的调查,83%的乡镇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几种重要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人检出率高达15.8%。此外,随着各种新材料、新工艺技术的引进和使用,出现了一些过去未曾见过或者很少发生的严重职业病例,如正己烷中毒、三氯甲烷中毒、三氯乙烯中毒、二氯乙烷中毒等严重职业病例。专家估计,如不采取有效措施,今后十来年,我国职业病发病将进入高发期,其主要特点是职业危害不断从城市向农村转移,从境外向境内转移,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

目前,我国职业病危害的人群覆盖面超出生产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 职业病的危害性除了损害劳动者健康、使劳动者过早丧失劳动能力外,而且诊治、康复的费用相当昂贵,给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职业危害问题依然是威胁我国劳动力资源可持续发展、制约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职业病防治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强调从源头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权力、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它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三)《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我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经济竞争。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还面临严峻的国际挑战。过去由于我国没有专门控制职业病危害的法律,一些外商在来我国投资时将不允许在本国或本地区存在或使用的有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引入我国,向我国转嫁职业病危害。据我部1997年开展的三资企业职业危害抽样调查表明,37.2%的外资企业有比较严重的职业病危害作业,34.7%的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1999年外商投资企业职业中毒人数比1998年上升14.1%。此外,我国的企业要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客观上也要求我们的职业卫生管理符合国际规定和要求。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间的竞争将会更加激烈,关税壁垒逐渐削弱,非关税贸易壁垒有可能成为某些发达国家用来控制世界经济的主要手段之一。《职业病防治法》借鉴了国际上职业卫生管理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新形势下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任务和措施,规范了职业病防治活动,努力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符合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作业环境,提高劳动者的健康水平,这样有利于塑造良好的现代企业形象,也有利于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四)《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可以减少或避免职业病危害所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令世界瞩目,同时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问题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中国已成为政治、经济大国,但不应成为职业病危害的大国。据统计,目前我国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病患者累积病例数,均居世界首位,因职业病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超过百亿元人民币。根据全国44个耐火材料厂的统计,每例尘肺病人每年的经济损失为3.41万元,按照目前现患尘肺42万人计,直接损失就达120多亿元,新增尘肺病例的经济损失也在以每年6亿多元的速度增加。根据联合国估计,由于职业病和职业外伤造成的全球经济损失高达世界各国国民生产总值的4%。防治职业病关键在预防,不少职业病目前尚无有效根治手段,但是可以预防的,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可以做到投入少、产出多、效益高,将有效地避免职业危害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认真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将于明年5月1日正式实施。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除了要做好学习宣传工作外,还要做好《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制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和执法队伍建设等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学习宣传《职业病防治法》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下面,我讲几点要求:

    第一,要大力学习、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都要对学习、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做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要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舆论工具,采取各种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职业病防治法》,使得大家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学会用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宣传《职业病防治法》的同时,还要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全社会的职业病防治意识。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全社会的参与,只有宣传到位,人人皆知,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才有基础,才能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统一认识、统一思想,立即行动起来,各卫生厅局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宣传活动要有声势,效果要好,做到看得见、听得到,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

第二,要加快《职业病防治法》配套法规和标准的制定步伐,进一步完善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体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需要有配套的法规、规章,也需要有配套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否则,会影响《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落实,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就有可能是一句空话。卫生部正在抓紧制定这些配套法规和技术标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体系,以适应《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的需要。目前,卫生部法监司正在努力工作,各卫生厅局要给予大力支持,以保证主要的配套性规章能在实施以前发布。

第三,《职业病防治法》赋予了卫生行政部门在职业病防治中的监督管理职责,我们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不辜负人民的希望。从我们的现状来看,我们的卫生执法队伍、技术保障力量还不能完全适应《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的需要。因此,各卫生厅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这些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职业卫生执法队伍和职业卫生技术保障体系,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真正做到职业病防治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健康做出我们的贡献各级卫生部门从现在起就要认真研究如何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职业病防治法》。

同志们,在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职业病防治法》将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这部法律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制定的,它凝聚了广大法律工作者、卫生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的心血。《职业病防治法》是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形势下制定的,它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维护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是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一部非常好的法律。希望大家通过这次会议认真学习、领会其精神实质,特别是要充分认识我们肩负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责任,扎扎实实地做好法律学习宣传和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在2002年“五一”劳动节到来之际,为广大的劳动者献上一份厚礼。

谢谢大家!

 

 
南方网版权相关声明:
① 本网欢迎各类媒体、出版社、影视公司等机构与本网进行长期的内容合作。联系方式:
② 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益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本网联系,本网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妥善处理。联系方式:
③ 在本网BBS上发表言论者,文责自负。
相关新闻:
首页 要闻 中国 南粤 国际 港台 社会 专题 动漫 财经 体育 娱乐 科教 IT 房产 旅游 人才 汽车 健康生活 english 社区

网站简介|广告服务|招聘信息|联系我们|法律声明


本网站由广东南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