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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破产也要缴失业保险
南方网讯 单位破产也不能欠失业保险费!拒不参保的单位要赔双倍!《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不但涉及每个劳动者,也与每个单位密切相关。《条例》兼顾法理与人情,对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作出了相应规定:
———单位确实没有能力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时,按《条例》规定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期缴纳,并提供财产抵押。经核实、批准后,缓缴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而且可以免交滞纳金。不过,按规定,缓缴期满后,单位及其职工应当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费本金及其利息。补交的利息按城乡居民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全部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职工个人。
———单位因破产、解散和其他原因终止而清产核资或者拍卖、变卖财产时,清算人、单位应当通知单位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按工资同一顺序清偿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或者滞纳金。
———单位拒不参加失业保险或者瞒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参保或者补报补缴,逾期不参保或者不补报补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拒不参加失业保险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单位按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总额的两倍给予一次性赔偿。
———单位不及时为失业人员或者农民合同制工人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导致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单位负责赔偿。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佀志广指出,在国家上位法中,对不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只强调责令其补缴,而《条例》则明确规定由单位赔偿,广东的这一创新条款,更充分地保障了职工合法权益。因为现实中,不少单位在招工时不为职工买失业保险,很多打工者要么不了解政策,要么怕砸饭碗,也不敢细问,成了“打黑工”的。按《条例》规定,如果单位还敢这样做,打工者在合同解除后有权“追溯”。 (编辑:dic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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