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上,《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再度提交审议,新增的有关条款令人注目,其中许多事关失业人员权益的条款将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
据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在今年5月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第33会议上已经进行了审议,这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稿)》,对其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一些更能保障失业人员权益的内容。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在审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时,认为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和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这两个问题既关系到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我省失业保险金支付的能力,有必要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确定。省人大财经杂志网站委员会在审议意见中也作出了具体建议。会后,省政府法制办经省政府同意正式建议维持《草案》中有关规定。其理由是:如果按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的意见增加领取期限,经测算,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将增加25·5%,今年全省因此需增加支出3·23亿元,基金收支相抵由原来预算结余3·16亿元变为赤字771万元,支付风险相应增大。尤其目前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存在巨大的支付压力,在省级调剂能力有限和当地财政困难的情况下,若大幅度增加领取期限,难以确保按时足额给付,将会影响社会稳定。而农民工由于其个人不缴费,所尽义务较少,对其一次性补助标准过高,将可能造成城镇职工缴费的一部分要用在农民工身上,这也是不合理的。
在对《草案修改稿》的审议结果的报告中,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省政府上述意见表示赞成。在对有关条款只作一些文字修改外,添上了一条补充规定:“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关于失业人员享受医疗保险的问题,《条例(草案修改稿》第17条明确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按照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的比例,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领取期间患严重疾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给予不超过本次医疗费50%的一次性补贴。”《条例(草案修改稿)》第21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减免费的职业介绍。”第22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一期减免费的职业培训。”
《条例(草案修改稿)》还进一步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失业保险金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低于当地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金负担。”
《条例(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用人单位不参加失业保险的法律责任,其中第41条明确规定:“单位逾期不缴纳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第42条规定:“单位拒不参加失业保险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由单位按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总额的二倍给予一次性赔偿。因单位不及时为失业人员或者农民合同制工人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导致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单位负责赔偿。”
《草案修改稿》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还对《草案》增删了一些规定:删去了失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省人民政府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的规定,增加了“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的规定。同时,对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贪污给予行政处分。 (编辑:dic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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