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日律师所:
我侄子是一名镇政府行政职员,去年因公受伤,致右手拇指和食指被切掉。虽然治疗费是镇政府付的,但我想帮侄子要求赔偿时,镇政府以我侄子本人未买工伤保险为由不愿意赔偿。请问:我侄子可否依照《公务员法》要求镇政府赔偿?我侄子现在残废了,以后政府会否有理由让我侄子下岗? ——陈学文
陈学文: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首先得确定你侄子是不是公务员,所谓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如不是则按照二○○三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首先要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有了工伤认定书,可以按条例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如医疗费等。另根据你侄子的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依据鉴定级别,享受工伤伤残补助金。
如果是公务员且也是因公受伤,则可以按照广东省人事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该规定第二条规定工作人员因公伤残待遇:
(一)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应到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治疗期间的费用(挂号费、医疗费、药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等)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负担。需住院治疗的,其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由单位负担三分之二,本人负担三分之一。补助标准参照本地区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二)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医疗未终结和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前,单位照发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等。
(三)工作人员公伤治疗终结后,根据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参照《广东省职工因工残废评定标准》,由医疗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评残鉴定,并鉴发《因公伤残鉴定证明书》。(四)参照评残标准鉴定为因公致残的工作人员,按残废程度发给一次性的残废补偿金。同时该规定第 四条也规定:已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工作人员,其评定因公伤亡的条件和享受待遇均按当地工伤保险业务机构规定的办法执行,不再执行本规定。因此你侄子可以依照此规定要求相关的待遇。
另根据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的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因公致残,被确认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是不得辞退的。因此根据你侄子的情况,你侄子如果经伤残鉴定属此情况,依法不应予辞退。
——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 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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