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广东某服装厂员工,因分娩而请假,3个月后终止产假回公司上班。上班后的第2个月,我领到的工资只有往常的70%。找公司领导询问原因,可厂长解释说,因我每天上班时间经常回家看护小孩,没有完成正常的工作任务,并且也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领了正常工资的70%算是不错的了。请问公司这种做法是否侵犯我的合法权益?
答:女职工哺乳时间依法应计算为劳动时间,厂长的解释不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规定,有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按你所说的情况符合该条规定,即正常哺乳的时间也属于工作时间,但是哺乳时间必须严格控制在该《规定》所限定的时间范围之内。
(编辑:往生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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