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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网讯 笔者在人大工作期间曾接触过这样一件事:一位提名某局局长的人选因群众反映较大在人大未获通过,县委决定在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例会上继续提名,人大党组建议县委安排其他职务或推荐另一职务,县委书记却表态:“第二次通不过第三次再提,直到通过为止。”
懂法的人大都知道,《中共中央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由地方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干部未获通过,可以继续推荐。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同一职务。对同一职务第三次提名,显然违反《规定》。
这让笔者想到,人事任免权虽是地方人大用得比较到位的一项权力,但在现实中,这项权力有时也不免打些折扣,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先期到位。人大常委会按法律规定一般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但有的党委推荐与人大常委会任命上不同步,党委有时采取先任副职主持工作的形式让推荐人选先期到位。这使在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前的两个月内,人大的任免权和监督权落空。
二是以党的职务主持行政工作。对党委推荐人大未获通过、而党委决定在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继续推荐的人选,有的地方党委采取先任命党委(组)书记或支部书记的形式使之到任并主持工作。这使人大在第二次表决前的两个月间,无法对其监督。
三是不履行法律手续。近年来省直机关下派干部到县(市)任职,他们到了地方未被人大常委会任命就被称为县(市)长,提前行使法定职权,人大的任命权同样打了折扣。
四是机构转换。有些原属政府系列的部门,随着机构改革由行政转为事业或党群系列,原行政一把手的法定职务自行终止,但他们很少通过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律手续。
从以上情况看,要使人大任免权不折不扣履行,第一,地方党委必须尊重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对凡需要人大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一定要按法定程序履行。第二,地方党委应正确对待任免可能会出现人选没有通过的现象,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第三,党委要加强与人大的沟通,在重要人事安排上充分听取人大的意见和建议,这样就可以提高人事任免质量,保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行使到位。
编辑:杨成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