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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打行政官司可以委托代理人,最多可以委托两位代理人。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委托代理人。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不能兼作证人。《行政诉讼法》第73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的事项和委托权限。委托权限不要写“一般代理”或“全权代理”,而应将具体的权限逐一写清楚,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授权委托书在起诉时或开庭审理前交法院。
委托代理诉讼的律师比其他委托代理人享有更多的诉讼权利,《行政诉讼法》第30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和私人隐私的材料,但应按法律规定保密。其他委托代理人只可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且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编辑:离地七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