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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网讯 当36岁的张军走出沈阳市于洪区看守所时,久违的阳光照在他的脸上,犹如法官宣布自己“强奸罪名不成立”时那明朗的心情。
看场录像惹上“强奸”大祸
张军老家在喀左县山嘴镇海岛营子村,由于身材矮小至今没有婚娶。2000年秋天,张军来到沈阳市于洪区杨士乡一家铸造厂烧锅炉。
2001年9月2日下班后,一个工友叫张军到家里喝酒。“当天我喝了不少酒,晚上8点多从他家出来,我迷迷糊糊地路过一家录像厅就进去了。”在录像厅里,张军睡着了,直到清场时才被叫醒。“我在回厂子的路上,突然一个披头散发的女人把我拦住……”这个30来岁的妇女大叫一声:“刚刚就是他把我糟蹋了!”几个男子立即把张军摁住,一顿拳打脚踢。
等派出所民警来到的时候,被打得遍体鳞伤的张军才知道,那个妇女原来在路上被人强奸了,而她认定色狼就是张军!
受害女称:“我在晚上11点40分左右下夜班回家,一个30多岁的男的从后面骑车过来将我别倒,捂住了我的嘴,把我强奸了,因为有车路过,他没有射精就跑了……我觉得就是他(张军)!”随后,在警方组织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害人两次将混在7个人之中的张军认出。
40分钟成为辩护关键
尽管张军在派出所里一直否认强奸行为,公安机关还是于2001年9月16日正式提请检察院批捕。同年9月22日,张军被批捕;2002年6月,于洪区检察院对张军提起公诉。
当得知儿子成了“强奸犯”后,张军的母亲天天以泪洗面。张军的姐姐张红始终不相信老实的弟弟会做这种事,2002年2月,张红找到了朝阳市律师郝宝林,郝律师听完张红的介绍后当即表示:“如果你弟弟真像你说的那样是被冤枉的,我们一定能打赢这场官司!”
接案后,郝宝林律师开始了细致的取证工作。在4次走访张军的工友和录像厅有关证人后,郝律师又模仿案发当晚的情景,推测出了张军从录像厅出来至案发地的时间。“这个时间与被害人受害时间相差40分钟!这就是说,张军在案发时,没有在现场!”郝律师立即将这一消息告诉了张红。
四大疑点张军一审无罪
2002年7月11日,沈阳市于洪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郝律师当庭提出了四大疑点:一、案发当晚张军喝了大量的酒,应该满身酒气,可是被害人为什么3次公诉中都没有提到?二、如果张军真的强奸了被害人,为什么不立即逃跑,而是在30分钟后没事一样回到案发地点?三、被害人陈述强奸犯是骑车别倒她的,但是检察机关至今没有找到自行车的下落,也没有证据证明张军当晚骑过车。四、被害人陈述强奸过程中一直被蒙着眼睛,这也与常理不符。
此外,张军到案发地点的时间与案发时间相差整整40分钟也成了有利的证据。
出于慎重,于洪区法院两次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这个案子。合议庭最后认为,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有法律依据,应该予以采信。
2002年末,于洪区法院一审以证据不足宣布张军“强奸罪名不成立”。
一波三折张军终获自由
就在张军和家人喜极而泣之际,又一个晴天霹雳传来:于洪区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抗诉!
然而,今年6月份,就在二审准备开庭的时候,事情发生了戏剧性变化。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于洪区检察院抗诉理由不当,向沈阳市中院撤回了抗诉。
今年8月份,沈阳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市检察院撤诉。
至此,在被羁押了一年之久后,张军彻底恢复了清白和自由。(编辑:大笨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