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谁能想象,重庆一位年轻女子在上厕所时,竟被人用彩信手机偷拍下私密处的照片,并广为传播。
偷窥、偷拍、偷录,随着璩美凤事件在新闻传媒上的泛滥,成了2002年出现频率极高的词汇。
就在这一年的4月1日,中国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按照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有人说,这一新的规定将可能导致偷拍偷录行为的泛滥。
而2002年12月份提交人大审议的《民法草案》,则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提高到新的高度。
一方面偷拍偷录资料可能被作为合法证据使用,一方面社会大众对保护隐私权不断呼吁。偷拍偷录,从没有像现在这样引起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昨天在向全国人大作工作报告时指出:下一步,各级法院要努力抓好六项工作,“加大人权司法保障力度”赫然在列。
公民隐私权也在人权范畴之内,对它真正意义上的保障,迫在眉睫!
【议案】立法防止“偷拍”滥用
记者昨天(11日)获悉,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65岁的血液病专家翁维权等34名人大代表提出一份议案,呼吁立法规范“偷拍”行为,防止“偷拍”手段滥用,侵犯个人隐私。
供职在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的翁维权解释说,因为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了滥用“偷拍”技术的现象,对个人隐私权构成了威胁。比如某地一家医院的负责人被人用针孔摄像机偷偷录下了私生活的内容,并被制作成录像带在单位里传播。
翁维权说,在很多情况下,为了搜集违法犯罪的证据,需要采用“偷拍”等隐蔽手段。但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哪些部门可以采用这种技术手段,哪些部门不能使用,以及可以使用在哪些范围。这种状况,使“偷拍”很容易被不当利用或将使用范围扩大到无关领域,尤其是个人生活领域,使人失去安全感。再者,也没有法律规定,利用“偷拍”手段获取的资料和证据,哪些是有效的,哪些是无效的,哪些资料可以在多大范围播放。他说:“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立法或法律解释解决。”
【调查】偷拍偷录导致群众恐慌
“现在偷拍在现实生活中已经无孔不入,对个人隐私权构成了威胁。”翁维权如是说。
诚如斯言,自从台湾璩美凤被偷拍事件曝光后,在深圳、广州、西安、成都等大城市均出现了微型摄像机热销的情况。据了解,我国目前对微型摄像机这类器材的买卖没有严格具体的管理办法,市场上买卖针孔摄像机不需要任何证件,也不需任何部门的审批,这类商品的市场管理基本处于无序状态。因而很多群众担心,如果不法之徒购买用于偷窥,对个人隐私是一个很大的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去年8月1日,广东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部门开始实施《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宣布从当日起,广东市场针孔摄像机、微型窃听器将不得随便出售。按《条例》规定,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故的防入侵、防抢劫、防盗窃等功能的专用产品即技防产品,须经省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后,方能生产和销售;擅自生产和销售的,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产品及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禁了针孔摄像机的随意买卖,另一款电子产品———彩信手机的出现又掀起了一阵关于隐私权讨论的狂潮,由于彩信手机具有方便快捷的拍摄功能,很多人主张禁止该款手机买卖,但最终信息产业部认定,拍摄功能只是该手机功能中的一种,不能因噎废食,从而彩信得以顺利摆上柜台。
针孔摄像机等监视监听器材的泛滥;以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针孔摄像机作为作案工具制作色情制品,引起了公众的恐慌。一些人发展到不敢住旅馆,不敢上公共厕所,不敢使用服装店更衣室等,严重影响了公众生活。
《规定》出台隐私权受挑战
去年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项全新的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偷拍偷录”证据的有效性方面撕开了一个口子。
《规定》对“非法证据”的定义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也就是说,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没有采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的前提下,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就不是“非法证据”。有人惊呼,如果偷拍偷录的证据被作为“合法证据”使用,有人将可能出于某种目的,进行更多的偷拍与偷录,个人隐私权将受到更多挑战。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的确存在着偷拍器材被滥用的问题,譬如老板在员工的宿舍安装针孔摄像机,我认为就是不合适的,有侵犯员工的隐私权之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曾就“偷拍偷录合法化问题”解释,说有两种情况偷拍偷录法院不予采用。一是偷拍偷录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如擅自安装窃听器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获取的证据。二是偷拍偷录通过非法途径取得,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偷拍偷录证据都能够被法院采用,但是,什么是“合法手段”、何为“合法权益”、“社会公德”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这一方面给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些误区:既然很难搞清楚什么是合法手段,无论如何先偷拍偷录了再说。在这种思想的驱动下,必然导致偷拍偷录的泛滥。
比如在涉及婚外情、重婚等民事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私自或雇请“私家侦探”,偷拍另一方“红杏出墙”以作证据的事情就时有发生。还有,竞争对手之间偷拍偷录对方的商业资料,作为侵权的证据,也有可能被法院采信。广东省茂名市曾有一名贪官被拍下嫖娼的镜头。但问题是,如果当时在公共场所拍下的不是贪官嫖娼的情节,而是贪官和妻子欢好的场面,那无疑侵犯了他和配偶的隐私权。
辽宁一位叫杨兴权的律师就建议:只有更好地实现合法“偷拍偷录”的规定与保护隐私权方面法律的衔接,才是既保护公民隐私权,又能让合法“偷拍偷录”的证据正常发挥法律效用的惟一途径。
法律应如何保护隐私权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李力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说:“我国现有的法律还未对隐私权作明确规定,但并不表示我国没有这方面的保护。”
据介绍,目前由于我国法律对隐私权范畴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我国刑法中设立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通过惩罚侵犯公民个人生活安宁权和私人信息保密权的行为,加强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这些规定和民法、诉讼法以及行政法中有关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一道,强有力地保障着公民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不受非法侵犯。
但个人以秘密方式偷拍偷录的取证方式,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是可行还是禁止。这主要涉及到隐私权的界定问题。
李力说:“因为对隐私权的概念比较模糊,连什么是隐私权都很难说清楚,所以很难具体说某种行为侵犯了隐私权。”李力介绍,我国的民法草案已在去年12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在正在各地征求意见。在民法草案中,对于隐私权有明确的界定,等到民法典一出台,什么行为侵犯了隐私权就将非常清楚。在民法典没有出台之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由法官依据现有的侵权法自由裁量进行处理。
但有人提出,偷拍偷录行为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如何切实有效地保障公民个人隐私权就不仅仅是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的事情了。刑法的调整机制也应在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中发挥其应有作用。当个人生活安宁权、私人信息保密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受到侵犯,导致当事人权利受到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时,刑法的保护就显得十分必要了。如果在条件成熟时,在刑法中统一规定“侵犯公民隐私权罪”,当某一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性质、情节严重、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时,就有必要适用该罪名来加以调整,从而充分有效地保障公民的隐私权。譬如重庆市那一位竟被人用彩信手机偷拍下私密处的照片的妇女,如果照片被广为传播,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就可以追究偷拍传播者的刑事责任。
新闻链接:中国彩信手机偷拍第一案
重庆市一名妇女刘红被人偷拍下上厕所时私密处的照片,图像还被发送到自己的手机上,刘红一怒之下将偷拍者告上了法庭,从而产生了中国彩信手机偷拍第一案。但就在向法院递交诉状的第二天,刘红自动撤诉。
刘红介绍,她与一位有妇之夫有了婚外情,男友多次向其妻提出离婚,但其妻坚决不放手。今年10月初,男友送了一部彩信手机给她,不久即被其妻知道。其妻遂买了一部相同的手机。此后,其妻便不停将丈夫做家务及夫妻亲热的照片发给她,目的就是想让她不再纠缠自己的丈夫。但见她仍与丈夫来往,其妻扬言要公开她的隐私。当她上厕所被偷拍后,其妻便将画面传给了她和所有拥有此种手机的朋友。
刘不堪忍受侮辱,一气之下把诉状递到渝中区法院。但次日,刘又主动撤诉,她认为自己有错在先,对不起男友的妻子。后刘红决定离开男友,同时也呼吁手机偷拍不能泛滥。(编辑:邹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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