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消费者厌讼普遍设立“消费法庭”如何
2003-03-15 07:38:45
南方网讯众所周知,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申诉、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等5种途径来解决。但是,大多数消费者遇到商品购销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会想到的是找消协,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侵权一方的当事人,并不把消协的调解当回事,认为消协无制裁的权力。在这些途径中,应该说,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消费纠纷是最有权威、最有力度的方式。但是很多消费者都有厌讼心理。
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起诉手续麻烦。提起诉讼的程序通常要聘请代理律师,向律师介绍案情,到法院去领取诉讼专用纸,写诉状,准备人证、物证、书证,向法院递交诉状。待法院受理后,还得随时等候庭审。手续如此复杂,常令普通消费者望而却步。二是诉讼持续时间长。按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案件应在6个月内结案,简易案件应在3个月内结案。有的官司一审判决之后,还得经过上级法院二审判决。这样一来,起诉人可能要等待半年、一年,甚至更长时间。三是费用昂贵。消费官司一般标的不大,但打官司都要支出很多费用。守约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往往要以支出昂贵的诉讼成本为代价,个人维权成本制约维权进程是个普遍问题。
其实,在国外许多国家,消费诉讼是一件很轻松的事。如美国在基层法院设立了小额索赔法庭,管辖争议标的额在1500美元以下的消费纠纷案件。小额索赔法庭审理案件时既不须遵循一般的诉讼程序,也可以不公开审理,消费者的亲戚、朋友都可以到庭帮助消费者,考虑到照顾消费者利益,还禁止双方当事人聘请律师。为方便消费者诉讼,小额索赔法庭还开设有夜庭和周末庭,并设有派出法庭。在美国,小额索赔法庭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如《消法》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从我国参与制定的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的第28条规定来看,迅速、公平、花费不多和容易进行的正式或非正式程序取得赔偿等项条款,其根本的目的也是为了照顾到低收入消费者的需要。因此,无论从法律条款还是现行的社会环境,特别是我国已加入WTO以后,地方法院成立专门审理消费纠纷的消费法庭时机已经成熟,为了方便解决消费纠纷,根据这些规定我国可参考国外的司法实践,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由工商、质监、财税等部门配合,尽快在县、市两级法院成立专门审理消费纠纷的消费法庭,依法用最简单、最快捷、最经济的手段审理消费纠纷,以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减少其诉讼开支,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编辑: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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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新闻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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