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劳动仲裁应体现“减缩社会代价”
原则
2003-04-01 10:05:24
社会代价尽管是不可避免的,但人们可以探索和研究如何把代价减到最低限度、缩到最小范围 南方网讯据《南方都市报》3月30日报道,广东不少人想打劳动争议官司,但又不敢打,原因是劳动仲裁往往像是“马拉松”比赛。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方潮贵在前不久结束的全国两会上,曾提出过关于修改《劳动法》的议案,其主要内容涉及劳动争议仲裁体制改革。他认为,现行制度规定60天以内不申请仲裁就失去了仲裁的权利,大大限制了劳动者的权利,建议延长。他还建议,改革必须涉及劳动争议仲裁实体化的问题,也就是说,要建立一个相对独立于行政、司法的劳动争议仲裁体制。
据悉,广东省1999年的劳动争议案件是3.5万件,2001年是4.5万件,去年更上升到5.8万件,广东省的劳动争议案件占了全国的1/3,劳动争议案件的涉案标的很大,2000年至2002年为15亿元,仅去年就达9.3亿元。无疑,数目如此庞大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可缺少一种可操作性强并趋向公平的机制保障,因此,改革现行仲裁制度中的不合理之处就成了当务之急。它不仅因为现行的仲裁机制已经不能适应实现社会公平的要求,更因为非实体化的仲裁机制有碍“减缩社会代价”的重要原则。
社会学的深层理念就是“增促社会进步,减缩社会代价”,所谓“减缩社会代价”,就是指社会代价尽管是不可避免的,但人们可以研究如何把代价减少到最低限度、缩小到最小范围的办法。劳动争议事件是社会领域出现的一种矛盾纠纷现象,正因为如此,仲裁机构应运而生。在社会学的层面上,仲裁机构的使命就是化解矛盾,实现公平。那么,到底是使矛盾得到缓解或消弭,还是使之得到激发或扩大,无疑关系到社会代价的高低。
不容回避的是,由于一些地方仲裁制度乏力,存在着一种社会代价居高不下的现状。近年来一直高热不退的“欠薪”话题,以及一些企业明目张胆地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情屡屡发生,无不暴露出制度设计的不足,从而导致了高昂的社会代价。一方面,因为权益无法得到可靠的保障,劳动者不得不付出更多的社会成本,承担更重的社会代价;另一方面,由于制度无法起到决定性的公平裁判作用,造成某种程度上的强弱对立局面,使得社会为谋取发展所付出的代价愈发沉重。
当然,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仲裁机构本身存在的不合理现象也增加了这种社会代价。正如方代表指出的,目前一些仲裁部门“机构设置、人员结构不合理,特别是基层仲裁员,达不到职业化的要求,制约了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开展”。应该说,现行的仲裁在“减缩社会代价”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此种体制渐渐显出不大适应的一面来。那么,改革现行仲裁体制,完善仲裁职能,就不但是“减缩社会代价”,还是社会管理进步的要求。(编辑:农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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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耕身 新闻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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