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完善审判机制……推行审判运行机制改革。”——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南方网讯五年来,按照国家关于推进司法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围绕公正和效率,加强了机构、体制和制度建设,加快了法院改革的步伐,初步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正、高效的审判机制。其主要内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按照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体系设置审判机构,建立了大民事审判新格局,使审判体系更加科学、合理。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对各项审判任务进行的重大调整,对各项审判制度进行的重大改革和完善。
第二,加强了审判流程管理,运用网络等现代科技手段,实行统一立案,对案件审理的不同阶段进行跟踪;并全面落实立案与审判、审判与监督、审判与执行三个分立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证了审判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三,加强了审限管理,建立了审限警示、催办和通报制度,下大力气解决审理案件超时限甚至久拖不决问题,审案超时限、久拖不决、久拖不执现象已经得到缓解,不少地方实现了案件审结良性循环。五年来,全国法院在审限内结案率97.9%,比前五年有所提高。
第四,强化程序公正观念和诉讼效益观念,以最低的审判成本实现司法公正,让当事人以最小的诉讼投入实现自身的合法权利。各地法院普遍实行了诉讼风险明示制度,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第五,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提高诉讼效率。各地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着眼于深化庭审方式改革,普遍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实施繁简分流,并试行普通程序审理方式简化制度,充分适用简易程序,有针对性地解决庭审重点不突出、庭审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减少重复劳动,缩短庭审时间,使庭审重点转移到围绕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既依法维护了司法公正,又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
第六,强化合议庭职责。除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外,其他案件均由合议庭依法自行裁决,并对裁判结果负责,做到权责一致。逐步改变院长、庭长审批案件的做法,强调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直接审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第七, 基本完成了海事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并按照规范化要求,调整人民法庭的设置,突破了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模式。这些体制创新,对排除干扰,确保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编辑:农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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