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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在北京宣告成立。根据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初步建立。
1953年,我国基层政权在普选的基础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
1954年9月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66年—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中,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了严重破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连续十年没有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也十多年没有进行。
1979年以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得到恢复和逐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走上了正常轨道。1979年7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1978年宪法修正案。
1982年12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又通过了现行宪法。
1988年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和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又两次对宪法的个别条文进行了修正。
除制定和修改宪法以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制定了一大批法律,包括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方面的基本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经济、文化、教育、科技、行政、国防、民族、环保等方面的法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