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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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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修宪13项] 人大全会审议修宪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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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修宪13项] 人大全会审议修宪草案
2004-03-08 15:51:42 南方网综合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宪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

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2、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4、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5、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

6、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7、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9、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

10、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

11、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

12、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

13、增加对国歌的规定。[进入>>]

据新华网

  南方网讯  据新华网报道,3月8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进入全文>>

  宪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宪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完善土地征用制度;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和增加对国歌的规定。

  中国拟把“三个代表”正式写入宪法

  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并将“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王兆国说,“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科学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是面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是引导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为实现新世纪新阶段的发展目标和宏伟蓝图而奋斗的根本指针。

  王兆国说,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写入宪法,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由江泽民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的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中国拟在宪法中增加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根据说明,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王兆国说,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提出“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对党的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既是对社会主义文明内涵的极大丰富,又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理论的重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王兆国说,把“三个文明”及其相互关系写入宪法,并同这一自然段中确定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目标紧密相连,不仅意思比较连贯、逻辑比较严谨,而且为“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提供了宪法保障。

13项内容对照一览表

主要内容 宪法原有表述 修正案草案表述
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A、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
B、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
A、“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

B、“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增加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 “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3、在统一战线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4、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进一步明确对发展非公经济的方针 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6、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7、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宪法第十四条(增加)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增加)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9、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 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10、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 A、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第二十项“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B、宪法第八十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
C、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A、“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B、“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C、“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11、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 宪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12‘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 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13、增加对国歌的规定 A、宪法第四章的章名“国旗、国徽、首都”;B、宪法第四章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 A、“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B、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中国拟在宪法中给“统一战线”增加新内容

  王兆国说,现行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一句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的统一战线不断扩大。中共十六大明确提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王兆国说,据此,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将宪法序言这一自然段第二句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王兆国说,统一战线包括的“劳动者”、“建设者”和两种“爱国者”,一层比一层更广泛,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这样修改,有利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中国拟在宪法中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王兆国说,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王兆国说,这样修改,主要的考虑是: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

  他说,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关于土地征用的规定,以及依据这一规定制定的土地管理法,没有区分上述两种不同情形,统称“征用”。从实际内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收;又规定了临时用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用。为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的财产关系,区分征收和征用两种不同情形是必要的。

  中国拟在宪法中进一步明确对发展非公经济的方针

  王兆国说,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

  他说,根据中共十六大关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他说,这样修改,全面、准确地体现了中共十六大关于对非公有制经济既鼓励、支持、引导,又依法监督、管理,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也反映了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实际情况,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中国拟在宪法中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王兆国说,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群众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

  他说,根据中共十六大关于“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精神,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王兆国表示,这样修改,主要基于三点考虑:一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保护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二是用“财产权”代替原条文中的“所有权”,在权利含意上更加准确、全面。三是中国几个现行法律根据不同情况已经作出了征收或者征用的规定,在宪法中增加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有利于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有类似的规定。

  中国拟在宪法中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王兆国说,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头一条即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样修改,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这次把它写入宪法,可以进一步为这一方针的贯彻执行提供宪法保障。二是中共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地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宪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中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中国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

  中国拟把宪法中的“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

  王兆国说,宪法对“戒严”作了规定,但没有规定“紧急状态”。戒严法根据宪法,规定戒严是“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采取的一种非常措施。总结去年抗击非典的经验教训,并借鉴国际上的普遍做法,需要完善应对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为重大事故等紧急状态的法律制度。

  他说,现行的防洪法、防震减灾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单行法律规定的措施,实际上也是在各种紧急状态下采取的不同的非常措施。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的非常措施,通常要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同程度地加以限制。多数国家宪法中都有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因此,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第二十项“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为“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并相应地将宪法第八十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修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将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王兆国说,这样修改,“紧急状态”包括“戒严”又不限于“戒严”,适用范围更宽,既便于应对各种紧急状态,也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相一致。

  中国宪法拟增加或修改关于社会保障、人大组成等规定

  王兆国说,宪法修正案将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根据中共十六大精神,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他说,宪法修正案将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将这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在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作这样的修改,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实际情况。

  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八十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作这样的规定,主要的考虑是:当今世界,元首外交是国际交往中的一种重要形式,需要在宪法中对此留有空间。

    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草案)把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将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这样修改,各级人大任期一致,有利于协调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人事安排。

    增加对国歌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四章的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在这一章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赋予国歌的宪法地位,有利于维护国歌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国家认同感和国家荣誉感。

  王兆国说,中共中央对修改宪法十分重视,在整个修改宪法过程中,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从去年3月27日确定修改宪法总的原则开始,到初步拟定中共中央关于修宪建议的征求意见稿,再到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建议并决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期间广泛听取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地方、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理论工作者、法学专家和经济学家的意见。

    根据大会日程,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在本次会议的最后一天即14日下午投票表决。(编辑: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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