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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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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的四部宪法
2004-03-09 15:14:16 新华网

    南方网讯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按照宪法规定,对宪法的修改,应由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之前,其修改的内容都还只是建议和议案,不是最后的决定。此次宪法修改草案提出的修改条款共有13条,涉及诸多重要问题。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也是我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的诞生,以宪法的方式确立了我国基本的宪政制度,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1954年宪法的一些基本内容和重要原则,为后来宪法和宪政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文化大革命”的10年动乱,使我国的宪政遭到严重破坏。在此背景下制定的1975年宪法,深深地打上了“文化大革命”的烙印,“左”的倾向十分严重。 1978年,大规模修改后的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它对 1975年宪法文本作了修改。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这部宪法未能彻底清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左”的思想影响,还存在一些不正确的政治理论观念和不适应客观实际情况的条文规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1982年宪法,也是迄今一直在实施中的宪法。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制定的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它将四项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写进了宪法,明确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它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编辑:郭琼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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