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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网讯 现行宪法是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社会主义的实践经验,经过全民讨论,于1982年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
这部宪法在内容上有以下主要特点:(一)宪法总结了历史经验,提出了中国人民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把中国建设成为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二)宪法确定了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四项基本原则。(三)宪法规定中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体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结构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宪法确认中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赋予公民广泛的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方面,它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进一步健全了国家机构,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恢复设立了国家主席,国家设立了中央军事委员会等。宪法规定了国家领导人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十年),这实际上取消了领导职务终身制。宪法还对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尊严,切实保障宪法的实施,在立法和执法等方面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全国人大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对这部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1988年:私营经济、新的土地使用制度
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正的要点是:肯定了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此外,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就确立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我国新的土地使用制度。>>详细
二、1993年:市场经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坚持改革开放”等提法写进宪法序言;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用“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取代“国营经济”、“国营企业”;删去“农村人民公社”的提法,确立“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将县级人大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这次修改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保障,是一次非常重要的修改。>>详细
三、1999年:邓小平理论、非公有制经济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宪法修正案,将“邓小平理论”的内容写进序言;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增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第二十八条其中的“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详细
四、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投票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这是中国对现行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
| 主要内容 |
宪法原有表述 |
修正案草案表述 |
| 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
A、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 B、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 |
A、“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
B、“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
| 2、增加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 |
“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
| 3、在统一战线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
“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
| 4、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 5、进一步明确对发展非公经济的方针 |
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
| 6、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
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 7、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
宪法第十四条(增加) |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
| 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
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增加) |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 9、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 |
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
| 10、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 |
A、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第二十项“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B、宪法第八十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 C、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
A、“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B、“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C、“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
| 11、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 |
宪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
| 12‘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 |
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
| 13、增加对国歌的规定 |
A、宪法第四章的章名“国旗、国徽、首都”;B、宪法第四章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 |
A、“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B、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 (编辑:郭琼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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