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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权益受侵害呈现十大类
2003-12-10 10:40:57 新华网 梁鹏

    南方网讯  眼下快近年底,又到了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高发期。记者从河南省民政厅了解到,目前民工权益被侵害的问题呈现出十大类型。

  目前民工整体维权形势仍然不容乐观,不少用人单位劳动法律意识淡漠,加上民工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较差,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知道如何去维护或者大胆去维护。从目前的情况分析,民工权益遭受侵害,主要有十大类型:用人单位用工不签劳动合同;不为民工参保缴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民工工资;拒不支付延长时间的工作报酬;解除合同后,不按规定给予民工经济补偿;违反规定向民工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扣押民工个人证件;随意延长民工工作时间;违反有关规定,侵害民工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怎么才能使民工自身合法权益少受或者免受侵害?河南省劳动保障部门的同志提醒,民工进城务工首先要到合法的用人单位工作,即主要查看是否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是否在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一旦发生纠纷,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时就有明确的依据;要了解基本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劳动保障部门的同志还提醒,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拒绝与务工人员签订用工合同是违法行为,民工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即使是用人单位的临时岗位用工也必须要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付薪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即是无故拖欠工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劳动者便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并给予一定补偿。(编辑:郭琼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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