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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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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也应“等价交换”

2003-09-02 09:08:23 人民网 刘以宾

  安徽五河县常委会决定建设的青年圩文化休闲广场项目,占地约5.6公顷,计划投资7000多万元。该县经济落后,据媒体记者对191户拆迁户中125户、811人的调查,其中有186人下岗,505人没有稳定工作,49人拿每月30元的低保金,下岗、无职业、低保人口占总人数的91%。

  拆迁对于拆迁户来说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面对强令拆迁,五河县的拆迁户普遍表现出的痛苦、惶乱是最好的证明。他们平均文化水平也许不高,但在拆迁中自己是吃亏还是“沾光”,账还是能算得过来的。很多的贫困户,其勉强度日的微薄收入难以承受拆迁之痛,他们甚至面临无处安身的困窘局面。

  如今许多地方时兴所谓的“经营城市”。什么是“经营”?经营首先是一种市场活动,是一系列交易行为。在越来越火热的“经营城市”活动中,地方政府往往把自己看成是实质上的“老板”,因为一切经营决策几乎都由政府完成。对外交易(例如土地批租、引进资金、引进项目)中,地方政府不能不奉行“等价有偿”原则,甚至“让利”尚唯恐不及,而在与本地拆迁户的“交易”中,政府却往往是另一副面孔。为什么?也许在政府心目中,拆迁户仅仅是其所管辖的“一亩三分地”上的一棵庄稼,谈不上什么独立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笔者强烈地认为:在“经营城市”活动中,拆迁户也是一种市场主体和利益主体。所谓“市场主体”,意思是说他们在和政府签订拆迁协议时,应被当成一般情况下商业合作、市场交易中合作或交易的一方来加以尊重,包括尊重其对利益以及利益预期的独立判断,尊重其自愿交易的自由。假如拆迁户不同意交易,说明协议存在某些不公平,唯一的解决途径是调整交易双方的利益分配。所谓“利益主体”,意思是说拆迁户的私人财产和现实利益受法律包护,包括政府在内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掠夺和侵占。

  诚然,不排除有的地方政府“经营城市”的主导思想确实是为民造福而且“经营”有道,从而使本地所有百姓都得到了巨大的实惠。但若将此视为可以让拆迁户吃亏甚至作出“牺牲”的理由,仍然是站不住脚的。且不说拆迁户常常是下层百姓和低收入人群,以他们现有的经济能力根本就吃不起亏,他们的现实生存是重中之重;即使拆迁户有吃得起拆迁之亏的承受能力,或者具备甘愿为城市整体利益牺牲个人利益的“政治觉悟”,政府也不能与之签订明显不公平的拆迁协议,因为它严重违背市场公平的原则,同时违背公共福利全民公平享受的原则。

  把拆迁“交易”中拆迁户的利益得失计算清楚,本不是件难事,关键是政府是不是真的愿意算。例如,举家迁移、哪怕是距离并不远的本市、本区居住迁移,会增加许多在不迁移状态下不可能发生的经济支出,这些,理应计入补偿费之中。再例如,不同地段的房屋,其商业价值往往有着重大差别,许多下层群众正是依靠这种地段优势得以生存。政府令其离开原居住地,应把其未来若干年内的商业价值损失(甚至包括地段升值的利益损失)补偿予以考虑。

  可以说,拆迁交易是否公平,是拆迁说服、动员工作能否顺利进展的决定性因素。纵观发生在南京市的拆迁户自焚事件,以及各地出现的一系列拆迁户纠纷和上访告状事件,看来,“经营城市”的“老板”们确实到了该认真反思以及调整思路和做法的时候。(编辑:农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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