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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3月1日起施行

2004-01-04 09:54:18 新华网 孙玉波 孙承斌 李斌

相关专题:拆迁工程:利民?扰民?

  南方网讯 建设部近日下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这一规程将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总经济师、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建设部下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对于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条例对行政裁决条件、程序、时限等未作具体规定,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滥用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的行政行为时有发生。有些地方甚至错误认为拆迁裁决可以不受条件和时间限制,达不成协议就行使行政裁决手段,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一些拆迁单位采取停水、停电等不正当手段,胁迫被拆迁人搬迁;一些地方不经行政裁决,就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因拆迁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执行不规范引发的上访已经成为群体性拆迁上访的主要原因之一。

  谢家瑾指出,建设部下发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明确了行政裁决及强制拆迁的程序,明确要求书面裁决和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规程增加了行政调解程序,建立了拆迁听证制度,确立了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裁决原则,规范了拆迁强制执行行为。规程的施行对于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群众意见将成为衡量党政人才的重要尺度

  人才工作决定明确指出:“党政人才的评价重在群众认可。”这意味着,今后考察评价党政干部的优劣、功过、是非,群众的意见将成为重要的衡量尺度。

  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是干部工作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的原则。人才工作决定强调,选拔任用党政人才,必须得到大多数群众的认可和拥护;凡是多数群众不拥护、不赞成的,决不能提拔任用。同时,要把干部实际工作的成果作为客观的评判依据,凭实绩用干部。

  坚持群众公认原则,把党政干部选准用好,必须落实好群众对干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权威人士指出,在干部考核评价工作中扩大民主、反映民意,主要通过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制度来实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向社会进行公示,发动社会各界荐贤举能。

  对党政干部的考核评价,必须坚持注重民主性与科学性的统一。人才工作决定要求建立健全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党政人才的岗位职责规范,研究制定工作绩效考核评价标准;还要求完善定期考核制度,拓宽考核渠道,扩大考核评价的覆盖面。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价责任制。通过这些制度措施,切实保证把人看准看真,防止用人失察失误。

  城市房屋拆迁要依法维护群众利益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城乡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但是,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由于拆迁管理工作不到位、拆迁补偿标准确定机制不完善、行政裁决和强制执行不规范、适合被拆迁人需求的中低价位房屋供应不足等原因,引起大量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据建设部近期通报的房屋拆迁典型案例,河南驻马店市高新区关庄木材市场拆迁项目中,这个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只取得临时建筑许可证的114户居民发放了房屋产权证;房屋拆迁时,又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为由,撤消了原产权证书,致使被拆迁人的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市拆迁办在拆迁人未提供有效的土地批准文件和资金证明的情况下,发放了拆迁许可证;高新区管委会未申请行政裁决,对28户居民的房屋进行了强拆,导致矛盾激化,28户被拆迁居民多次上访。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兴盛小区拆迁项目中,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擅自挪用安置房屋建设资金,从1996年项目拆迁后一直未建设回迁安置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又不及时发放,致使630户居民长期无法回迁;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兴安北路新城村拆迁项目中,这个市城乡建设拆迁公司雇佣没有拆除资格的社会闲散人员实施拆除,当被拆迁人刘福旺对补偿价格有异议,不同意签协议时,公司经理杨进东在未申请行政裁决情况下,擅自实施强制拆迁,在强制拆迁过程中,杨进东雇佣郑宝山、王志敏、张占山将刘福旺双腿砍断,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对于上述案例,当地有关部门已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国务院领导对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十分重视,多次做出批示,要求各地要坚持量力而行,合理确定拆迁规模,严格依法办事,完善房屋拆迁政策,规范拆迁主体行为,并加强对问题突出地区的指导监督,切实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针对拆迁评估、行政裁决不规范等问题,建设部近期先后下发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指导意见明确了拆迁评估价值标准,统一了拆迁估价方法、估价时点和技术路线,建立了公开、公平选择拆迁估价机构的机制、拆迁估价结果公示制度和拆迁评估纠纷调处机制。工作规程明确了行政裁决及强制拆迁的程序,明确要求书面裁决和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增加了行政调解程序,建立了拆迁听证制度,确立了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裁决原则。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加大配套政策的实施力度。通过培训、督查等办法,认真贯彻落实近期出台的指导意见和工作规程,规范拆迁评估和行政裁决行为。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全面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并将拆迁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要加强拆迁规范化管理,积极推行拆迁公示、信访接待、投诉举报、拆迁承诺、拆迁监管等五项制度,规范拆迁委托行为,禁止在拆迁中采取大包干的方式。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拆迁单位资格管理,进一步规范拆迁行为。

  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必须作出书面裁决

  依照建设部近日下发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必须作出书面裁决并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规程明确,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这一规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

  拆迁人、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需提供相关资料。申请裁决必须提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

  规程指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编辑: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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