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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网讯 当前,商家设置的针对消费者的各种各样的限制性条款,一直因其霸气十足,被认为任意侵犯消费者权益而广受指责。然而,一些专家在评议时认为,“霸王条款”确实是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但从经营者角度看,商家设置一些限制性条款也有其合理之处。
兰州商学院法学院院长江合宁认为,从消费者角度看,各种限制性条款确实限制了他们的选择权,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的。但是,目前各酒店限制自带酒水、最低消费,有中国旅游饭店行业协会颁布、全国推行的“行业规范”为依据,这实际上是行业管理协会的一种集体抵制行为。对于这样的行业管理规定,目前学界大体有三种不同看法:一、认为它违反《消法》,应由《消法》来规制;二、它是一种搭售行为,应由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法规来规制;三、从经营者角度看,它具有合理性,经营者要生存,如果“禁止自带酒水”等规定事先已经告知消费者了,而消费者也愿意接受,这种规定的存在就有某种合理性。
江合宁介绍,对于行业的集体抵制行为,美国曾经采取“本身违法原则”,即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后来又向“合理性原则”过渡,就是看其对社会、对经济发展是否有促进作用,如果有,就具有合理性,就要进行认可。我国如果要立法规范这种有一定合理性的行业集体抵制行为,是用合理性原则、还是用本身违法原则,要进行论证。
兰州市工商局合同处原处长韩照通认为,对于“霸王条款”的治理,要着眼于现实,目前我国消费者的法律意识、维权水平、法治环境都不太理想,消费者绝对是弱势群体,所以“禁止自带酒水”、推行“最低消费”是绝对不能允许的,不能站在西方国家的发展水平上、以理想化的眼光来认识我国的情况。(编辑:郭琼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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