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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网讯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是第一部出现“性骚扰”概念的法律,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在几天来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此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朱相远委员说,中国是一个长期受封建影响的国家,之所以特别强调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就是因为中国的大男子主义太严重。尊重妇女、保障妇女权益是社会文明的一个标志,这次修正案草案在第一条中加入了保障妇女权益以“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改得非常好。
朱相远委员还谈起去年秋天访问古巴时的一个经历:“古巴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妇女在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政府部门、政党内的比重都比我们高。他们很尊重妇女,古巴人大主席举办欢迎宴会,他们都先给女同志上菜,女士优先,连女译员都上完了,才给男士上。”古巴人尊重女性的作风给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而目前中国女性尤其是职业女性反映比较强烈的性骚扰问题,无论是发生在公共场合还是工作、学习场所,都根源于对女性人格的不尊重,是对女性人身权利的侵害。
朱相远委员认为,性骚扰问题大多是男性骚扰女性,且带有强权性质,“这个问题确实应该引起社会广泛重视,并都来谴责这种行为。”
许嘉璐副委员长则在表示完全同意“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后进一步指出,何为“性骚扰”,需要界定。是肢体的骚扰、语言的骚扰、还是信息的骚扰?到什么程度叫骚扰?这个问题不界定,执法会比较困难,也可能在社会上造成混乱。
伍增荣委员也表示,性骚扰的受害人多为女性,但也有男性,同性间也存在类似现象。本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的是保护妇女不受性骚扰,但形形色色的问题都可能出现,性骚扰应有概念上的界定。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罗益锋更建议,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之后,增加规定“妇女也不得对男士进行性骚扰”,以免造成男方及其配偶精神等损害,甚至家庭破裂。因为目前在职业场所及歌舞厅、旅店等社会场所,也存在女性对男性进行性骚扰的现象,在精神上伤害了男性配偶,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此外,伍增荣委员还指出,在实践中对性骚扰很难处理或处理不当,应保护的而没有得到保护,主要原因是取证困难。性骚扰的突发性与隐蔽性给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带来了难度,给证据的取得、证据的运用和如何适用法律等带来了新问题,应该请法律专家作出科学的界定。
“性骚扰”这一概念最早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在美国出现,九十年代开始渐渐为中国大众所接触,此前中国老百姓称此类行为“猥亵、侮辱他人”或“耍流氓”,将其归为道德和社会治安范畴。社会学界、法学界九十年代开始已有关注性骚扰的动向与讨论。二00一年以来,相继有近十起性骚扰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有关性骚扰的话题也频频见诸报端。
据参与修正案草案起草的相关人士介绍,这也是本次修改过程中争议较多的问题。同时各界普遍认为,妇女法作为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有必要对这种侵权行为作出规定。(据中国新闻网 张朔)
读者热议性骚扰入法:揩油仿佛成了男同事的福利
立法只是一个目标
晓臣 27岁 职员
“性骚扰”事件常有耳闻,不过除了愤怒与无奈之外,再想有什么行动来抵制,结果总是不了了之。近年来,“性骚扰”官司屡见不鲜,但即使受害者鼓足勇气对簿公堂,也常常因为证据不足而不能以法律的手段来惩戒坏人。现在,“性骚扰”就要写进法律了,禁止性骚扰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是给全社会的一个约束和震慑。性骚扰不再停留在道德的层面上,只要对他人进行了性骚扰,这就是触犯法律的犯罪行为!这样的法律条文规定,给广大的妇女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但是,此次“性骚扰”入法,所规定的“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等三个条款都没有对性骚扰的具体定义和处罚措施加以明确界定,在具体的案件中,执法机关仍然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虽然有了必须惩戒违法行为人的目标,但却缺乏相关的步骤,如何将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真正落到实处,还是一个应该继续思考的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性骚扰”入法,是一个规范社会行为的大方向,但要从根本上减少性骚扰行为的发生,还需要一个任重道远的过程。
集体性骚扰,有苦说不出
Betty 32岁 公司职员
去年进了这家公司以后,我就一直处于苦恼之中。
这家公司的女同事们个个都相当会发嗲,她们总是在办公室里有意无意地跟男同事、男上司眉来眼去好不暧昧。这种种迹象往往让公司里的男同事们认为是暗示,于是乎男人都变得有些肆无忌惮,平时跟女同事说话总少不了搭个肩、拉个手,外加一些拿肉麻当有趣的调笑。弄到最后,连看门的大爷都有些不正经起来,跟小姑娘说话总喜欢倚老卖老地上来拍拍捏捏。
这种不正经的风气在办公室弥漫开来并成为一种习惯后,我们这些安安分分的人就倒霉了,也沦为了男同事揩油的对象。这有苦还没法说去,在别的地方这种行为是性骚扰,在我们公司这却仿佛成了男同事们的福利了,从上到下个个都揩油揩得理所当然,还美其名曰是同事间的一种感情沟通方式。弄到后来,我自己都疑惑了。到底什么样子才算是性骚扰?
现在提议将性骚扰立法,我觉得太有必要了。至少可以给我们划出一个明确的警戒地带,告诉大家什么样的行为是性骚扰,是需要付出法律责任的。且不论最终是否有人去打官司,或者有关性骚扰的条例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起码可以给那些不自觉的人一点压力,有所顾忌。
相信法律能够保护自己
LUCY 32岁 公司职员
在工作单位、在地铁公交上,我们经常可以遇到“揩油”行为,但是大多数的人往往采取“惹不起,躲得起”的态度,不敢站出来指责不法之徒。现在,“性骚扰”将要入法,这给我们提供了坚强的法律后盾。
我有一个朋友,长时间遭到同事的性骚扰,但是她除了私底下和我们嘀咕嘀咕以外,出于维护自身颜面和工作稳定的关系,她一直默不作声。即使告他,他也承担不了什么罪名,即使告他,也提供不了有力的证据。因为性骚扰总是发生在不易被人发现的隐蔽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想要收集证据来打赢官司其实是对受害者提出了难题。
不过,“性骚扰”即将入法,虽然现在有关的规定还处于大纲阶段,但是惩治“性骚扰”,保护广大妇女的权利是全社会的共同需要,“性骚扰”入法,这是迈出的第一步,在不久的将来,一定还会出台具体的规定。如何界定是否遭遇性骚扰、如何收集证据、收集哪些证据等等都会得到相关机构的指导,取证这个难题不再是受害人个人承担。这样一来,即使不能马上给违法者定罪,但至少要让他们知道,性骚扰是法律所管辖的,他的不法行为是有人监控的,一旦被掌握了有关证据,就会遭到法律严惩。让有“性骚扰”念头的人闻风而逃。
性骚扰概念有待加强
纪炜 28岁 法务
在法律上关于性骚扰这个问题,中国走得的确比西方国家要慢一步。如今,能够正视这个敏感问题,这无疑是一种意识上的进步。
个人认为,将来性骚扰这一条款一旦入法,如何让这个条款起到实质效果,这是我们现在要讨论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只有在大部分民众对于某一概念具有普遍的认知度、理解度时,有关该概念的法律条文才能达到有效的落实或者至少是对号入座的作用。而到目前为止,在中国大多数人对性骚扰的认知还是很模糊,提到性骚扰,不少人就狭隘地将之与女性受害以及身体接触相联系。
事实上,男性受害以及语言猥亵也是性骚扰的表现形式。因此,我认为不管这次将性骚扰立法的议案成功与否,加强民众对于性骚扰的认知这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
作为一个学过法律的人,如果我受到性骚扰我一定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虽然,就现阶段中国有关性骚扰的案例看来,想打赢性骚扰的官司还是蛮有难度的,因为取证不易,但无论如何,法律的存在总是有其价值的。我们只有相信法律、依赖法律,这整个社会才会形成良好的法律氛围,法律也才能得以进步并发挥其最大功效。
对性骚扰应设立底线
叶枫 26岁 教师
“性骚扰”进入立法程序,无疑是一件好事。通过立法,可以保护更多女性的合法权益。然而,真正进入司法程序,如何给“性骚扰”进行严格的界定,保证法律的公证性和有效性,我觉得这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
比如恋人之间花前月下,两情相悦的时候,产生了一些亲密的言语动作,按照世俗的道德规范应该不构成骚扰。但当恋爱的一方单方面作出一些过激的举动,那么是不是可以定性为性骚扰呢?为了调节气氛,增加乐趣,饭桌上流行的一些正话歪说,歪话正说的段子,各大网站打着擦边球的五花八门、谐趣搞笑的带色的短消息是不是也算是性骚扰呢?还有在社会上,如果男人遭遇到来自女上司的骚扰,法律又该如何界定和处理这样的事情?更激进一点说,在如今的消费文化时代,越来越多的充满暴露、挑逗色彩的美女广告、各种各样名目繁多的选美比赛是不是可以看成整个社会对女性的一种集体的“性骚扰”呢?
其实,性骚扰问题从来不单纯是性或者性别的问题,而是渗透着一种社会的文化、政治经济等各种权力关系的复杂的社会现象。性骚扰现象不仅仅是法律现象,更是文化现象、心理现象,而且它与人们对传统道德的认同有很大的关系。而法律在界定“性骚扰”的时候,往往只会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来看待,不会把它与社会、心理、传统文化、道德准则等结合起来。因此真正要做到切实可行,必须设立一个法律上大家都认可的一个界限为性骚扰的行为底线,并对之进行严格界定。在实施过程中,更要辅以道德约束和舆论谴责。否则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加以利用,就会产生很多社会问题。(据新闻晨报 徐玲 李元 王君)
(编辑:许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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