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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年计结息”明起将改为“按季计结息”;1万元活期按新的方法计结息增0.12元;建行今早率先宣布除此外六种规则不变
南方网讯 按照央行部署,明(21日)起各大银行将调整活期储蓄计结息方式。记者今晨(20日)获悉,建设银行率先发布公告,称除活期储蓄将调整计结息方式外,六种存款计结息规则保持不变,单位存款将新增二年、三年、五年三个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品种,利率按照同期限档次居民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办理。
据介绍,此番调整,银行活期储蓄的计息方式将由原来的“按年计结息”改为“按季计结息”,即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付息。其中,个人存款将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算利息。单位活期存款则按日计息,计息期遇利率调整则分段计息(注:此前不分段)。
“这相当于活期存款利息多了几次‘利滚利’的机会。”银行人士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一笔1万元的活期存款,按照新的方法计结息,扣除利息税后,其本息由原来的10057.6元增加到10057.72元,增长了0.12元。
“最近的一次结息时间将为今年的12月20日。12月21日,建行将向个人客户计付2005年7月1日至12月20日的个人活期存款利息,结息利率为12月20日本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建行人士表示,个人和单位活期存款将采用积数计息法,即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则采用逐笔计息法,即按计息期合计年(月)数计算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同一笔存款,若按日计息则会获得比按年(月)计息要多一点的利息收入。如一笔1万元的存款,定期整存整取6个月,按月计息利息收入为94.5元,按日计息则为95.03元,后者比前者高出0.53元。这意味着,若银行采取的计结息方式不同,利息也就不同,“因此,老百姓在存钱时可‘货比三家’,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存钱方式。”一位资深理财师指出。
此外,央行还规定,包括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定活两便、存本取息、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在内的六种储蓄利率,在不超过央行同期限档次存款利率上限的前提下,计、结息规则由各银行自己把握。这意味着银行可以有条件的自主确定以上六种存款利率。不过,据记者了解,建行此次并未改变这六种存款包括利率在内的计结息规则,依然维持现行规定。至记者发稿时,尚未有最新消息表明有银行对这几种存款实行新的利率政策。
央行还表示,由于部分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基层机构计算机尚未普及,其执行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的时间最迟可延至明年1月21日。(来源:羊城晚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5]1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人民银行按照利率改革和管理的要求对涉及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了适当修改。现就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计、结息规定
(一)金融机构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和超额准备金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邮政汇兑资金在人民银行贷方余额执行超额准备金利率,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金融机构存款的计、结息规定
(一)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
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以现行的居民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期限档次和利率水平为标准,统一个人存款、单位存款的定期存款期限档次。
(三)除活期存款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外,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定活两便、存本取息、零存整取和整存零取等其他存款种类的计、结息规则,由开办业务的金融机构法人(农村信用社以县联社为单位),以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存款利率上限为原则,自行制定并提前告知客户。
三、存贷款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
(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
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
月利率(‰)=年利率(%)÷12
(二)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三)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四)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5年9月21日起执行。由于部分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基层机构计算机尚未普及,其执行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的时间最迟可延至2006年1月21日。具体执行时间由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决定,并敦促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实施。
五、其他有关规定
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制定的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区域性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法人可根据所在县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由农村信用社法人告知客户。《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和《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中有关计、结息条款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来源:人民银行)(编辑:胡曼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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